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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有贷款及增值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孙可心 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0日
小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价格18万。小夏首付8万,从银行贷款10万,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之后小夏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小夏与小艺结婚时,房屋价值41万,产权登记在小夏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几年后两人离婚房屋价值90万元。

小夏与小艺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小夏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小艺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小艺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小夏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小艺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夏和小艺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小夏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小夏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1、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2、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般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乘以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

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小夏所有,小夏应支付给小艺10万元补偿款。

小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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