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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高利贷合法吗?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3日
高利贷合法吗?
 
      1、什么是高利贷?
      所谓高利贷就是借贷利率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利率的借贷,一般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
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高利贷这个词。所以说,高利贷这就是一个经济观念,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个对于高息借贷的一个称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什么样的借贷利率算是高利贷呢?
      一定要划分时间——
 
      201591以前,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就算高利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日颁布实施)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91之后,借贷利率超过24%/年的,就算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借了高利贷,怎么办?
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市场借了高利贷,现在不想还了,可以吗?还不起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规定,借贷年利率≤24%的,合法,应予保护。
借贷年利率>24%而≤36%的,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年利率>36%的,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不受法律保护是指,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24%/ 部分利息的,不得要求返还。同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24%/ 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超过36%/ 部分利息的,约定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还是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所以,借款人朋友,好好看看你们与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好好计算一下你们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了24%/年,就实在冤枉了。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吧。
 
     3、高利贷合法吗?
     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并没有规定高利贷是犯法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理,高利贷当然不犯法。但是注意,高利转贷是犯法的。《刑法》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利贷是违法行为,贷款利率超过24%/年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说,高利贷违法但不犯法。
 
4、企业之间借贷合法吗?
20159月以前,企业间互相借款是被禁止的。但是20159月之后,法律不再一刀切地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而是尊重市场,适度放开企业资金借贷市场,这也是解决当前小企业借款难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间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借贷的,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是合法的,应予保护。注意,上述《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必须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1996年通过的《贷款通则》作为一部部门规章,是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答记者问,这次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放开是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企业之间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借钱去放贷,这种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所以,一定要注意,企业间借贷,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且所借资金只能投入生产经营。否则,还是要面临无效借贷的风险。
 
作者:宋福文律师,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