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规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规 
       一、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关乎股民投资安全。 
       1、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2、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新证券法强调,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在违法违规责任方面,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证券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并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在发行人信披违法时,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4、加大违法成本。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新证券法统一对除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服务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从事内幕交易的,可以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投资者实名制。对于投资者,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6、确立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二、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三、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月17日公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购买使用银行保险类服务时发生纠纷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提供了维权后盾。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办法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办法规定了投诉核查程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核查,并且在答复投诉处理意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充分保障消费者申诉权力。 
       四、2020年1月14日公安部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符合明确了可以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的情形。 
       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同时,《工作规范》明确了本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等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2、明确了接受教育的方式。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包括参加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两种。 
       学习考试的方式包括网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等。 
       3、明确了减免记分的方式和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而不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作不记分处理。机动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累计最高减免6分。 
       五、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0号公告。 
       商业房贷利率调整 借款人可“二选一” 
       从2020年3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商业银行必须和存量房贷的借款人,废除原有房贷合同,让借款人重新二选一:固定利率或者「LPR利率+基点」模式。 
       也就是,如果你房贷是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住房贷款,现在即将 (2020年3月1日----2020年8月31)就有一次重新选择贷款利率的机会。 
       即:固定利率或者LPR+基点。且选择的机会只有这一次。存量的定价基准转换为借款人出了一道选择题:可与银行协商确定转换为LPR,或者是选择固定利率。如果选择以LPR定价,在预期LPR下降的背景下,客户选择浮动利率报价会比较合适;但在通胀上行等因素影响下,LPR也不排除会进入上升周期,浮动的房贷利率也可能随之走升。 
       借款人可主动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确定转换方式和具体条款。 
       本次调整公积金贷款部分不受影响,如果全部用公积金贷款的小伙伴们就不用管这个变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