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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过年聚餐要不要喝酒?
作者:宋福文 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年底了,很多公司都在搞年会、聚餐活动。张山是某商贸公司员工,由于销售业绩不错,公司还特地给他发了不少年终奖。在公司年会上,张山心情高兴,加上领导的鼓励和同事的鼓噪,喝了不少。年会结束后,同事将喝醉的张山送回家。

当天晚上,张山因为醉酒后仰着睡,呕吐物呛到了肺部,最后窒息死亡。其家人甚是悲痛,想到是在公司年会上喝了很多酒,认为公司有过错,便将公司和参与劝酒的同事告了,要求赔偿。

通常而言,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酒,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在活动中没有尽到提醒、安全保障等注意义务,王某、赵某等同事在明知张山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存在过错。当然,同事将醉酒的张山送回家,已经尽到了一般人所能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减轻责任。张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放任自己喝醉,其家人在家里未能将醉酒的张山照顾好,也存在一定过错。

由于调解无效,法院遂判决公司及参与劝酒的王某、赵某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宋律师在此提醒,过年、年会等传统节日及活动,适量喝点小酒可以助兴,但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对于劝酒,以及借喝酒彰显权力、PUA、胁迫交易等所谓野蛮落后的“酒文化”,我们要坚决反对。

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