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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
作者:赵小雷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31日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赵小雷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全球商务活动日益受到新兴电子信息技术的影响,近年来,一种利用互联网实现网上贸易的新的贸易方式已在全球范围内被广为采用,这种被称为电子商务(EC)的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例如国内的淘宝网。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繁荣也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我国新《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有数个专门的条文作出了规定,这是一个极富远见的举措,它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起到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电子合同中的所有法律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并提出几点针对电子商务完善合同法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合同法,合同形式、成立、效力,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因特网已走入千家万户并且对人们的生活工作休闲娱乐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进而电子商务已作为一种新新人类的网上交易形式被人们接受和利用,甚至已经融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从狭义上理解:电子商务就是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通过网上的"商店"(Web站点)从事在线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交易内容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服务,比如书籍、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汽车、或是在线医疗咨询、远程教学等;也可以是一些无形产品,如新闻、电子报刊、音像制品、数据库、软件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品。如今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几乎是任何产品你想要的都可以通过它交易完成。电子商务市场虽然是智能化型的高级市场形态,但只要是市场就会有商品交换,就要通过合同形式去实现,所以网络经济同样也是契约经济。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的交易过程与传统交易过程基本一样,只是交易手段不同,前者以计算机或附加人工完成(有的网上交易,网下支付),后者以人工完成而已。所以,电子商务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与传统市场一样需要有统一的市场规则,需要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普及的程度也不高,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主体在法律上还不能完善各自的行为,因此免不了出现电子商务纠纷。是否信守服务承诺,将成为人们衡量电子商务网站好坏的重要指标。一些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电子商务纠纷将成为社会新的热点问题,电子商务案件也可能成为新的案件种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合同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所以,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作为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但要管好传统合同,同时更要管好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管执法职能,打击网络营销恶意欺诈行为,维护网络经济秩序,提高网络经济的信用水平。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究竟对《合同法》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冲击和挑战呢?本人结合实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形式对《合同法》的冲击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但我们如何保证网络的安全、如何保证发出的电子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是没有被篡改的,如何确定接受的电子数据信息就是对方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都构成对传统的合同形式的冲击!
    2、电子合同成立对《合同法》的冲击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同样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网路系统的安全,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发出和接受完全是数据电文,没有签名或是盖章,如果是有其他企图的人员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发出要约邀请、要约、或是承诺,这样很容易给企业或是真正权利人造成损失,这其中还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这些情况都对传统的合同的成立造成了冲击。
3、电子合同的管辖权对《合同法》的冲击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采用接受生效原则,此条也只是约定了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或另有约定。对电子合同的管辖地并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管辖地与合同成立地点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4、电子证据对《合同法》的冲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完善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表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可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
2,完善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交易环境下,若商家的计算存在错误,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则合同无效。
3,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
4,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电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后,其内容则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击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中的一种。
5,完善合同有效所需的签名、盖章等问题。鉴于电子合同很难满足法律对书面签名或盖章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签名等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盖章同等功能的方法加以认可,即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方法的可接受性。同时,对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的条件、认证机构对其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范围等问题,可以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明确。
最后我们应及时研究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趋势,以促进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以及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覃征、岳平、天文英  《电子商务与法律》
           · 饶宏斌  《电子商务合同及几点相关法律问题》
           ·于静  《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方国强 杨家庆  电子商务的合同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