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的拆迁工作都在推进,但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地方。或许十多年前,这片区域的房屋就已经被拆迁过,但现在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个地方还需要再次拆迁。很多人都会好奇,我在第一次拆迁时已经享受了国家拆迁补偿,那么房屋被二次拆迁怎么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损失或者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奖励。 征收个人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无论是首次拆迁还是二次拆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或随机选择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价值的差额。用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因征收旧城区个人住宅,选择在重建区内交换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建区内提供房屋或者附近地区。 因房屋征收导致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因房屋征收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予以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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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定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房屋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并签订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照本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法手段强制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函件应附有补偿金额及专户保管账号、产权调换房、周转房所在地及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告房屋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房屋拆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一类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于类型不同,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无论是第一次拆迁还是第二次拆迁,拆迁的意义不大。详情请咨询当地政府。 一般来说,一拆和二拆差别不大,按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拆迁补偿标准更多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的。
拆迁新规的正式实施,宣告了旧拆迁时代的结束。新的拆迁规定将不再存在行政干预强拆。这也与网上特别流行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也基本类似。他们保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