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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民告官胜诉!静安区公房征收协议因重大误解被撤销
作者:张峥嵘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7日
2013)静民(行)初字第23
民告官胜诉!静安区公房征收协议因重大误解被撤销
 
律师价值:
众所周知,居民与拆迁方打官司,相当于民告官,能赢的寥寥无几。但张峥嵘律师代理的本案起诉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议被法院依法撤销,为当事人赢得了继续与征收方协商的机会,极大维护了他们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情:
静安区大田路某弄某号底层前后客和二层阁分属于两个租赁部位,即有两张承租卡。承租人是均是原告已故的父亲何某。前后客面积有26.1平方,二层阁面积有12.1平方。这个地址内有两本户口本,一本是原告一家四人,另一本是原告的兄弟即被告共三人。因为征收时兄弟之前有协议,一直没能确定征收协议的签约代表,协议也一直未能签订。后可能征收方为了达到签约率,就私下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前后客部位的征收协议,将二层阁留给原告一家。那意思自然是被告取得前后客的房屋征收补偿,二层阁征收补偿归原告一家。因两个部位面积相差一倍还多,原告人口还比被告多,原告自然是不愿意接受的。但动迁组天天上门施加压力,还告诉原告,说只有把二层阁部位的征收协议签了,才能打官司。原告终于顶不住压力,签了二层阁的协议。一签完,马上意识到不对,这不就是承认了自己只在二层阁里有权利,那前后客根本与自己无关了吗?多次信访也没有成效之后,原告立即委托张峥嵘律师,并在取得征收协议后马上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
根据当时的规定,公房承租人过世,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的承租人或由公房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作为签约主体。本案中,原、被告等同住人既未对签约主体协商一致,也未确定各自的租赁部位。原告签订协议后,客观上造成原告一户获得二层阁征收补偿利益,但却失去对前后客征收补偿利益主张权利的可能,因此与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是相悖的。综上,原告由于对签订协议的法律效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其现实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该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31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