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律师补充: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