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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浅谈房屋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作者:朱权平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03日

浅谈房屋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随着房地产热的兴起,房地产成了当今最盈利的行业,社会资本大大小小的都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上来。群龙混杂,房屋质量问题也呈现出来。业主购买了房屋后,出现质量问题维权难。现结合法律以及实践经验谈谈房屋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希望对有同样遭遇的业主有所裨益。
1、房屋质量问题的现状
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出现在屋顶出现裂纹、渗漏、防水区域不防水、墙面渗水、裂纹,房门设计不合理等。精装修的房屋与样板房材料不一致,做工粗糙,地面不平,地板松动,卫生间地漏区偏高以及管道堵塞等现象。
2、房屋质量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1) 行政投诉或举报
房屋质量问题不适用与《产品质量法》。针对房屋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建筑法》虽然对房屋质量有所涉及,但其主要是规范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性法规。对业主维权这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仅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而检举、控告、投诉建设行政部门后,根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措施都是行政性的处罚措施,难以解决业主的苦恼。
(2)民事诉讼
其次就是《合同法》。《合同法》没有专门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规定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商品房买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目前,该司法解释是唯一从民事法律角度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法律规范,但对合同解除权规定的很严格。只有主体质量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才允许解除合同,其他质量纠纷,只是规定修复义务,相当于业主花好价钱,购买了次等品,违约成本太低,同时也助长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关于修复或解除合同后的损失问题,根据民法有损害必有赔偿的原则,只要损失合理,开发商也应该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