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开设赌场罪辩护点有哪些?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作者:孙苏炎 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3日
首先,可以从参赌人员的范围、赌博的场所和赌博的规模进行综合评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这些方面并未达到开设赌场的标准,那么其行为就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例如,如果参赌人员范围较小,赌博场所并不固定,且赌博规模有限,那么这可能更倾向于是一种聚众赌博的行为,而非开设赌场。
其次,如果行为人虽有在赌场借钱给他人的行为,但客观上并不受赌场经营者指使和管理,主观上也没有利用赌场放贷获利的故意,那么这一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这是因为开设赌场需要行为人具有经营和管理赌场的意图和行为,而仅仅是借钱给他人并不能构成开设赌场。
再者,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那么其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是因为,正常的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并不等同于开设赌场,只要行为人没有从中进行非法营利,就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此外,如果行为人只是赌场中的杂工,其工作内容与赌博、开设赌场无实际关联,那么其行为也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同样,如果指控行为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那么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在涉及网络赌博的情况下,辩护点可能更加复杂。需要关注网络平台的性质及其运作方式,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该平台用于赌博活动。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服务,但并未直接参与赌场的经营和管理,且没有从中进行非法营利,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还有一些其他的辩护点,如行为人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且不具有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开设赌场共谋;行为人只是赌博场所的出租者,客观上无法证明其参与开设赌场,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指控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行为人开设等。这些辩护点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最后,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或者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等,那么也可以作为辩护的要点进行提出。这些情节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助于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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