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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唐淼东:存疑不起诉规则适用与网络犯罪普法启示 —— 以开设赌场罪主观犯意证据辩护为样本
作者:唐淼东 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摘要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不起诉制度重要类型,承载着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与刑事追诉权约束的制度功能。在网络犯罪高发的司法环境下,开设赌场罪等网络涉财犯罪案件主观要件证明困难问题日益凸显,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集中反映出刑事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本文结合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真实案例,围绕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规范、司法适用要件、辩护律师的介入路径展开分析,剖析网络犯罪中主观犯意证明难题,探讨辩护工作中如何通过证据审查、法律意见输出推动检察机关贯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同时反思该类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存在的实践问题,为同类刑事案件辩护、司法机关案件审查提供实务层面参考。关键词:证据不足不起诉;开设赌场罪;排除合理怀疑;主观犯意;刑事辩护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该类犯罪依托线上网络空间实施,行为链条长、参与人员层级分散,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案件事实认定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言词证据,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客观上参与相关网络活动,但主观上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犯罪故意难以查实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证据不足不起诉。该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坚守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证明标准,防止证据存有重大瑕疵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避免错误追诉,保障公民不受不当刑事追责。在刑事辩护实务当中,证据不足不起诉是辩护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不起诉并非简单依靠程序自动触发,需要辩护人全面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锁定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构成要件开展针对性辩护。本文以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件为样本,结合办理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实务经验,剖析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逻辑,梳理辩护实务操作要点,分析制度运行当中的现实挑战。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制度内涵与法定适用条件(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范内涵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为存疑不起诉,区别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针对的是不具备犯罪构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酌定不起诉建立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础之上,基于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的裁量处理;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前提是案件已经经过法定补充侦查程序,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案件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因而不得提起公诉。从法律条文来看,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包含两层硬性程序要件:第一,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法律允许最多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实体要件则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要求。(二)“排除合理怀疑” 标准在网络犯罪中的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不是主观臆想的怀疑,而是基于在案证据产生的、合乎逻辑与常理的怀疑。在网络犯罪案件当中,客观行为证据容易获取,但是主观明知、犯罪故意等主观内心状态,无法直接通过客观证据直接显现,只能依靠客观行为间接推定。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即明知相关网络平台属于赌博网站,仍然参与经营、推广、维护等相关活动。如果现有证据仅能够证实行为人存在部分客观行为,但是无法证实其主观上知晓平台赌博属性,不能排除被蒙蔽、不知情等其他可能性,就属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所需要的证明标准。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件,正是因为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机关依旧无法证实行为人具备开设赌场的主观犯意,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案例分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解构(一)案件基本办理流程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当事人何某某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终结之后,侦查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依法介入,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受理案件之后,履行法定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法定程序,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重新移送;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发生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侦查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补查重报。经过两次完整的补充侦查程序,侦查机关依旧未能收集到能够证实何某某具有开设赌场主观犯意的有效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全案证据无法证实何某某存在开设赌场罪的主观犯意,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主观犯意的证明困境本案客观层面,侦查机关收集到部分客观行为线索,但是主观要件证据链条断裂。开设赌场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犯罪故意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在网络犯罪当中,很多行为人接触网络平台,有可能是被他人引诱、欺骗,对平台真实业务属性认知存在偏差。本案当中,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依旧没有获取能够直接或者间接锁定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无法排除当事人对赌博业务不知情的合理可能性。刑事诉讼当中,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当控方无法完成主观要件的举证义务,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件就应当作不起诉处理。(三)辩护人在本案中的辩护作用在证据不足类案件中,辩护人的核心工作不是简单口头抗辩无罪,而是立足卷宗证据,拆解控方证据链条,向检察机关指明证据缺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重点针对主观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论证现有证据存在的漏洞,指出哪些待证事实没有证据支撑,哪些怀疑没有办法排除,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辩护人持续跟进案件,针对补充侦查方向,就补查之后仍然不能完善证据链条的法律后果向检察机关充分释明,推动检察机关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最终促成不起诉结果。该案件也体现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价值,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环节,通过证据辩护,终结刑事追诉,避免当事人承受开庭审判以及被定罪的不利后果。四、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中刑事辩护的实务路径结合开设赌场、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现,需要辩护人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机遇,从证据拆解、要件论证、程序运用多个维度开展工作。第一,全面阅卷,精准识别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辩护人首要任务是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区分客观行为证据和主观要件证据,逐项对照犯罪构成要件,逐项核对每个要件是否有对应的证据支撑。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主观明知、犯罪故意往往是证据链条最容易断裂的部分,要重点审查言辞证据、电子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其他合理解释。如果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缺少证据支撑,就具备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基础。第二,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发表实质性辩护意见。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辩护人不能把退查简单理解为办案机关内部流程。在第一次、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明确指出本案哪些事实存疑,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调取哪些证据,同时说明如果无法调取相应证据,就应当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实践当中,部分案件经过第一次退查证据就可以补正,但是如果两次退查之后关键证据依旧缺失,应当坚定主张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第三,厘清推定明知的边界,严防客观归罪。网络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依靠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但推定明知有严格适用边界,推定结论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仅仅依靠行为人参与过相关网络活动,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辩护工作中要警惕客观归罪,区分客观行为和主观认知,充分向司法机关说明,客观行为不等于主观故意,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时,就不能作出有罪推定。第四,把握沟通尺度,重视不起诉的说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依法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沟通应当以卷宗证据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做脱离证据的情绪化抗辩。在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时,要清晰区分证据不足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法律上无罪处理,不是当事人认罪认罚换取的从宽处理,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五、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实践反思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落地。但实务当中该制度的适用仍然存在现实难题。一方面,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大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证据提取、固定难度大,主观内心状态的证明难度极高;另一方面,部分案件存在追诉惯性,对于存疑案件,办案机关倾向于退回补充侦查寄希望于侦查机关完善证据,而不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本身是双刃剑,两次退查给侦查机关完善证据的机会,但也应当明确,补充侦查不是无限期拖延案件,当穷尽侦查手段之后,关键证据仍然无法获取,就应当果断作出不起诉。如同本案,两次补查之后依旧无法证实主观犯意,检察机关坚持疑罪从无,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应当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属于程序上因为证据问题不予追诉,不等于客观上当事人绝对没有实施犯罪,倘若后续侦查机关收集到新的充分证据,符合起诉条件,仍然可以重新提起公诉。这一点也提示辩护人,即使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也不能忽视案件后续的法律风险。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办理该类案件,应当摒弃 “只要有客观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 的思维,坚持以证据裁判为核心,聚焦犯罪构成要件,精准识别证据漏洞,推动司法机关恪守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充分发挥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过滤错案的功能,对于穷尽侦查手段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终结追诉,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六、结语网络犯罪的复杂性,使得主观犯意证明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为疑罪从无原则提供重要程序载体。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一案,充分展现当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关键构成要件证据缺失,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刑事辩护实务当中,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现,依赖辩护人精细化证据审查,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充分利用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权利,向检察机关输出专业辩护意见。疑罪从无不能仅仅停留在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证据不足不起诉阻断不当追诉,能够更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未来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激活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严格落实刑事证明标准,平衡惩治网络犯罪与人权保障,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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