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2026年7月岳阳市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唐淼东普法,刑诉法一百七十五条四款,证据不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唐淼东 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完整法条解读
(一)法条原文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规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的 2018 修正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二)法条分层释义
适用前置程序要求
该条款适用存在明确的流程门槛,并非案件证据不足就能直接适用。第一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锁定完整犯罪事实,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单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第三步,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后,检察院若依旧认为证据链条存在断裂、关键事实无法印证,可开展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四步,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案卷材料,此时检察机关经全面核查全部证据,仍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体系,就必须依据本条款作出不起诉文书。两次退查是适用本条不起诉的硬性程序条件,缺少任一环节,均不能直接援引本条作出处理决定。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该标准有着清晰的判断维度,核心标准为案件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这也是刑事诉讼认定有罪的基础证明标准。具体包含四类情形。第一,指控当事人主观犯罪故意的证据缺失,无法证实行为人知晓自身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不满足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第二,客观犯罪行为仅有部分间接证据,无直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无法确认当事人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第三,涉案金额、涉案流水、危害后果等定罪关键事实无法查实,现有证据存在多种合理解释,不能锁定唯一事实版本。第四,关键物证灭失、核心证人无法到案,侦查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补全缺失证据,案件事实处于模糊状态。只要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经过两次退查后,即可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条不起诉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的不起诉在司法分类中称为存疑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范畴,检察机关不具备自由裁量空间,只要满足两次退查 + 证据不足两项条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出具后会产生多重法律效果。其一,当事人不会被移送法院审判,不会留存刑事犯罪记录,不影响个人征信、就业、政审等相关事项。其二,当事人若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状态,办案机关需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释放当事人。其三,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个人财物,检察机关应当同步出具文书解除相关管控措施,返还合法财物。其四,案件并未彻底终结,后续侦查机关收集到新的完整证据,达到起诉标准时,可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启动后续诉讼流程。
实务辩护价值
本条是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重要的辩护抓手。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证据后,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缺口,可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列明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清单。两次退查周期内,律师持续跟进补查结果,若补查后证据仍无法闭环,可重点援引本条款,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责,这也是刑事辩护中较为关键的维权路径。
(三)结合三类典型案例解析法条适用场景
案例一:涉网络经营类犯罪,主观犯意证据缺失,二次退查后存疑不起诉
当事人因涉嫌开设相关网络经营类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长期运营线上平台,从中收取分成获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完整阅卷发现,全案仅有平台后台交易流水记录,无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知晓平台运营模式存在刑事违法性,当事人始终稳定供述仅参与基础操作,不清楚平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检察院初次审查后,以缺少主观明知相关证据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调取当事人与平台运营人员沟通记录、相关平台宣传资料。侦查机关经一个月补充侦查,仅调取少量无关转账记录,未能收集到能够证实当事人主观犯罪故意的材料。检察院二次收案后,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核实平台运营人员证言、当事人参与平台的完整过程。第二次补查期限届满,侦查机关依旧无法获取关键主观证据,无法排除当事人不知情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完全贴合本条适用逻辑,两次补充侦查后核心定罪证据仍缺失,不满足起诉标准,最终当事人无刑事案底。
案例二:涉资金往来类犯罪,涉案流水归属无法查实,二次退查不起诉
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资金类犯罪被立案,侦查机关调取多张银行卡流水,主张当事人接收多笔涉案赃款并转移资金。辩护律师阅卷后提出,流水内大额资金存在亲属日常转账、经营货款、个人借款等多种合法来源,侦查机关未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赃款,无法确定当事人明知资金来源违法。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逐一核实每笔大额转账对应的交易背景、资金来源凭证。侦查机关仅调取部分转账对方身份信息,未能收集借款合同、经营单据等佐证材料。二次移送后,检察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联系转账人员核实资金往来真实事由,固定相关书面证据。第二次补查结束,多名转账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核实资金性质,无法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赃款,指控当事人犯罪的核心事实无法查清。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本案体现证据不足的典型情形,定罪关键事实无法查实,经两次补查仍无法补全证据,适用本条不起诉。
案例三:涉电信关联犯罪,作案行为无直接证据印证,二次退查不起诉
当事人被指控参与电信相关违法活动,侦查机关依据手机定位、通话记录认定当事人参与作案。辩护律师会见并阅卷后提出,手机定位仅能证明当事人曾出现在相关区域,通话记录无法证实通话内容,无聊天记录、被害人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指控行为。检察院首次退查,要求调取通话录音、被害人辨认材料、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设备数据。侦查机关未能恢复通话录音,被害人无法辨认当事人,电子设备无相关涉案操作痕迹。二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找同期在场证人、调取周边监控录像。第二次补查完成,监控录像画面模糊无法识别人员,无在场证人能够证实当事人实施相关行为,全案仅存孤立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据本条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三类案例覆盖网络犯罪、资金类犯罪、电信关联犯罪,清晰展现刑诉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与实务效果,能够直观理解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判定逻辑。
(四)当事人可配合律师提升不起诉概率的实操要点
完整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客观说明自身行为、认知、资金往来细节,为律师梳理证据缺口提供事实基础,避免前后陈述矛盾加重证据瑕疵认定难度。
主动整理自身合法收入、交易凭证、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