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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汽长丰或退市 虚假陈述“旧账”遭维权征集
作者:刘国华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09日
【财经网专稿】 记者 卢肖红 11月6日,广汽集团(02238.HK)旗下企业广汽长丰(600991.SH)发布公告,称接到第一大股东广汽集团通知,广汽集团与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下简称“三菱汽车”)于2010 年11 月5 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备忘录》或导致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
  广汽长丰称,广汽集团拟通过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其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且三菱汽车同意的合适方式使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并通过后续重组使广汽长丰成为或以广汽长丰资产设立广汽集团和三菱汽车分别持有50%股份的合资公司。目前,广汽集团持有广汽长丰29%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而三菱汽车为广汽长丰第三大股东,持股14.59%。
  根据《合作备忘录》,广汽集团与三菱汽车将约定开始组建工作组、实施尽职调查等为实现股权转让及使广汽长丰成为合资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数据显示,长丰汽车停牌前7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16.57%。
  面对广汽长丰的停牌以及“退市”的可能性,广汽长丰的股民开始出现了种种担忧。知名证券维权专家、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有广汽长丰的股民向其咨询广汽长丰虚假陈述的相关情况,欲联合广汽长丰的股民一起维权。
  刘国华称对广汽长丰相关资料查阅得知,广汽长丰在2009年1月7日,发布了《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公司方面收到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从2004年至2007年年度期间,广汽长丰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其中包括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未定期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未正确核算多笔收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多列增值税、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少交房产税等。
  刘国华介绍,从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从2004年开始,广汽长丰就开始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确定广汽长丰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6月14日(广汽长丰上市之日),揭露日为2009年1月7日(该公司首次披露虚假陈述之日),基准日为2009年3月9日,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为6.77元。
  即凡是在2004年6月14日(含该日)以后买入长丰汽车股票,在2009年1月7日(含该日)以后方卖出或继续持有广汽长丰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广汽长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不过,刘国华强调,该案诉讼时效日为2011年1月7日,距今不足两个月时间,逾期不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再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于昨日发布广汽长丰虚假陈述案委托代理权“征集令”,希望让更多广汽长丰的股民认识到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虚假陈述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90%以上都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比例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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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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