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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杨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作者:兰新富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3日
     案情简介:2011年3月,被告人黎国平与吴四义(本案被告人)因琐事产生误会。2011年4月27日,黎国平的表姐打电话给黎国平说吴四义要黎赔礼道歉。黎国平听后非常生气,就打电话给周军,要他同时喊上杨波和何某一起找吴四义“了难”,黎国平随即开车到湘阴县接到杨波、周某、何某三人。在车上,黎国平把吴四义要其赔礼的意思讲给车上的人听,并提议如果吴四义嚣张就教训他一顿。四人找到吴四义后,黎国平与吴四义发生争吵,杨波见状就上去帮忙,先用一块红砖咂吴四义,没有砸中,接着用拳头对吴四义的头部猛击一拳,将吴打倒在地。吴四义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吴四义的死亡原因符合在饮酒及脑内血管存在病变情况下,因头部外伤致右后交通动脉破裂并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律师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波的辩护人。首先,我对于被害人吴四义的不幸遭遇以及给其亲人带来的无穷的痛苦,深表同情和惋惜。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杨波作罪轻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杨波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2011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波在湘阴县白泥湖乡作案后逃至长沙,当日晚上七点左右,被告人在其亲属的电话劝导下回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及同案被告人黎国平、周军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杨波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自首,是我国刑法的特别规定条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犯罪分子作案以后,能够投案自首,说明他在主观上能够彻底地认罪、悔罪,客观上不再危害社会,并且也是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开始。因此,应该给予实际的肯定,在定罪量刑上应当予以充分的区别和体现,被告人杨波正是属于此类情况。
    二、被害人遇害前饮酒及脑内血管存在病变,也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案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死者吴四义符合在饮酒及脑内血管存在病变的情况下,因头部外伤致右后交通动脉破裂并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就是说,被害人是在饮酒及脑内血管存在病变的情况下,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而死亡的。更进一步说,被害人的饮酒及脑内血管存在病变,加上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两者共同作用,才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被害人没有饮酒并且脑内血管健康,被告人击打被害人头部一拳的伤害行为不会导致其死亡的结果。因为一个身体健康的中青年人头部抗打击能力比较强,被告人也没有习过武术,按常理不至于死亡。因此,在对被告人杨波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当时的饮酒及身体不健康因素,酌情给予杨波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并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是受邻居黎国平的邀请去了结纠纷的,最多是想帮朋友教训一下被害人,事发时也只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是没有致死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无不良记录,只是一时冲动造成悲剧发生,主观恶性比较小。并且,被害人吴四义当时喝了酒,情绪比较激动,被告人与他论理时,被害人语言带有挑衅性,刺激了被告人,这也是伤害行为发生的一个原因,被害人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所以,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比较小,被害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刑法的精神,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悲剧的发生,有其特殊的复杂因素,既有被害人身体不健康的因素,也有被害人语言不当的过错。当然,被告人杨波的故意伤害行为还是主要的。
    被告人杨波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的悲剧,依法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以还被害人吴四义一个公道。同时,杨波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比较小,被害人身体不健康,被害人也有过错,这些法定与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因此,应当在刑法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对杨波减轻处罚,精准掌握,判处被告人杨波8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还被告人杨波一个公正,给他一次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
                                  兰新富   律师 
                                  2011年 11月 16日
     判决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罪徒刑八年。
    说明:
    1、本案是一起因赌博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波作为主犯----伤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用拳头击打吴四义,导致年仅36岁的吴四义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此案民愤极大,受害者家属及村民一共近百人签名,强烈要求对被告人杨波判处死刑。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辩护人的成功辩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判处被告人杨波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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