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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李某某因公死亡之详细计算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李某某先生:
本律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核发执业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专职律师,就你哥哥在矿山作业时死亡一事,特出具该计算意见。
一、事实依据。
依据:1、死者亲属关于事故发生的描述;
2、死者工友关于事实的描述;
3、死者工友及亲友关于死者收入的描述;
二、赔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西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数字
【2012】藏公通248号文件确定上一年度西藏自治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845元;月平均工资为4654元。
3、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
依据201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告: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颁布施行)第23条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事由
事实:2013年7月27日,你哥哥在某某公司承建的矿山矿洞中作业时,因石头突然掉落,被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此次事故是在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下发生的。
四、赔偿具体计算
依照以上的法律条款,死亡一事,应当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分别为:
1、死亡补助金:24565元×20倍=491300元;
2、死者子女抚恤金:死者生前工资12000元×30%×12月×16年=691200÷2=345600元;
3、死者母亲由死者完全供养且没有劳动能力,其抚恤金
12000元×30%×12月×20年=864000元÷2=432000元;
4、丧葬费55845元÷2=27922.5元;
5、交通费,死者亲属共来十人,十人往返程都机票,每人单程1500元×2次×10人=30000元;
6、亲属误工费:依据川高法一【2012】11号四川省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489元。31489元÷365元=86.27元×10人×10天=8627元;
以上6项合计1335449.5元。
五、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就上述事实、法律条款及计算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者亲属1335449.5元。
六、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死者亲属及工友的陈述.死者亲属及工友保证,向本律师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表述。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事实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文件仅供参考,切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