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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谈--------正当防卫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0日

前言:之所以突然写这篇文章,是因为地域特殊性。藏区人民较为淳朴、而民风民俗较为彪悍,交通、观念、文化素养等的不方便与不高,再加上自然、习惯等因素,造就了藏区刑事案件较多的情况。而部分的嫌疑人及其亲属,对于在别人侵害自己人身权利最终至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要么笼统的认为“杀人偿命”,要么认为赔钱坐牢。但,藏区经济的不发达,使得部分百姓在无知和被迫的情况下放弃了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权力。
一、何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上,规定较为明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样的行为称得上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呢?
在我国法律界,一般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五大要素。
1、不法侵害的存在。言下之意就是:有人正在对你或其他人进行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言下之意就是:侵害不但现实存在,而且正在侵害过程中。
3、具有防卫的意识。即:针对现实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你具备防卫这种侵害的意识,想去防卫。
4、针对侵害人防卫。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人。
5、在必要的限度内。即:你的防卫方式或行为,没有超出足以制止对方侵害的行为的限度。超过了就叫防卫过当,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三、正当防卫的分类
一般的来说可分为:正常的正当防卫和无限的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常的正当防卫不必再说。这里重点说无限的正当防卫,一般的也称之为无限防卫权。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那何为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定的无限防卫权,请注意:只针对上述的这几种行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这里,重点说行凶,可以说这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行凶: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做出凶暴的、伤害人的事、行凶作恶,从字典上来看指打人或杀人,而刑法上只采取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描述,致使在实践中无法去准确定性行凶一词的内涵。我认为,若在不法侵害发生过程中,侵害人致被侵害人重伤的,被侵害人在侵害过程中致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应认定为行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