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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艾宗德诉西藏路安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劳务结算纠纷跟踪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2日
本案已经起诉,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至本人发本博文止,举证期限已经届满,静等择期审理。期间,原告告诉我:“听闻被告正在多方活动”。我发这个博文只是想看看所谓的“活动”能否真的歪曲事实。
民事起诉书
原告:艾宗德,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人,转业军人,系西藏林芝县八一新村人,现住西藏拉萨市慈松堂路教师公寓,联系电话:
被告:西藏路安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多辉                        职务:董事长
办公电话:
案由:工程劳务结算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补充约定5万元/公里的单价,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钢缆索护栏》施工差价19.636公里 × 20000元/公里=39272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增加工程钢缆索护栏端柱未支付的140个× 4560元/个=6384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停工待料损失453600元+121500元=575100元;
4、以上1-3项合计16062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3日,被告将自己中标的位于西藏昌都县的工程标号为K1321+480至K1367+000的工程标段的劳务部分,承包给了原告。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第五条1.被告负责提供本合同段除钢筋、水泥和沙石外的一切材料…运输费用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五条3.被告负责提供工程量清单…;第五条5.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该工程已于2010年年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率领工人赶至工地(2010年6月11日),因被告提供的材料迟迟不能到到施工现场,致使原告及工人出现了停工待料(6月11日至7月26日),造成原告第一次停工待料损失,达121500元。为此,2010年12月20日,原告以报告的形式要求被告能够对停工待料的损失给予补偿,被告方面相关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认为:原告所反映的停工待料问题属实,但是其造成的原因是“油荒”属于不可抗力,所以被告西藏路安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原则上不予承担。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0月21日,因被告以通知形式要求原告将自己工地上的材料借调给其他施工队,再次造成原告停工待料,损失达453600元。双方虽未在合同内约定具体单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在被告的主持下参与昌邦公路防护工程施工的同一标段下的不同工队负责人,在西藏昌都县吉塘镇召开了会议,明确原来确定的30000元/公里单价更改为50000元/公里,而被告在结算时却只给原告按照30000元/公里结算。同时,对于诉讼请求的第1、第2项,原告都以报告、申请的形式,要求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方面的相关负责人也在报告、申请上签字确认了情况属实,但都以各种理由(如:未能如期完工、不可抗力)予以推脱,不予赔偿或者结算。至起诉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工程属于昌都大庆项目的前提下,尽自身最大的努力,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但被告在有合同约束的前提下,不但不按照合同履行,且在给原告造成损失后,又不予赔偿,致使原告在生活上陷入了极度困难。为此,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        致
西藏达孜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