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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拆迁户权益的维护问答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8日
问: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征用,如果当事人收到拆迁告知书,第一时间应该做些什么?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答:应当先看该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定要件,那么这个拆迁告知书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书是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被拆迁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有《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前者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后者可以由征地单位发布。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问:那么,当事人如果不能与开发商达成协议,而政府却又直接参与了拆迁工作,这时,当事人应该向开发商还是政府要求赔偿呢?
 
答: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查看政府的参与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政府违法,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拆迁期间,如果开发商/政府不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提出怎样的赔偿要求才合理呢?法律上规定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吗?
 
答:以下为货币补偿的法律规定,即货币补偿的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值,这个标准各地不尽相同,可以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问:如果拆迁方所邀请的第三方评估不能令被拆迁人信任,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问: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由于拆迁造成的合同违约,房屋承租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诉求呢?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是最新的法律规定,但是不及原来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7条规定的详细,一般应该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问:近年来,钉子户拒绝拆迁,政府实施强制手段的新闻屡见不鲜,如果遭遇政府强拆,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呢?
 
答:这个在我国现阶段的确是一个大的问题,但是法律规定
 
第一,申请强制拆迁必须要提供7个方面要件。
 
第二,提出未经行政裁决是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必须要严格依法来进行。
 
第四,提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需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而且还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五,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也是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
 
如果遭遇非法的强拆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问:钉子户的反对拆迁,导致房建工程难以动工,使拆迁户们的回迁遥遥无期,由此给拆迁户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答:钉子户导致回迁户回迁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由此给回迁户带来损失的赔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缩短回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