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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辩护词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26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徐梅近亲属徐刚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徐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一审的辩护人,现本律师依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作为参考。
一、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徐梅确实犯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1.证据部分
  本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提供了:伤害所用的刀具、道具上血迹的鉴定报告、目击证人的证词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徐梅的讯问口供等证据。有物证、人证、言词证据、书证,形成了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
2、事实部分
  从以上的证据来看,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9月,受害人杨洪顺与犯罪嫌疑人徐梅因感情及家庭纠纷引发矛盾,二人分居,进而受害人杨洪顺提出离婚。2013年9月21日,杨洪顺和徐梅对于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均同意离婚。同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徐梅前往“汪三哥”麻将馆处寻找受害人拟从共同住处拿走自己的私人物品。但未料想二人在该处发生口角,进而受害人对徐梅进行殴打并夺取徐梅随身挎包,争执过程中,徐梅为了制止受害人对自己的殴打,用买来防身的水果刀捅伤受害人。随后,凶器被汪兴勇夫妇及死者弟弟等人夺下。与此同时,徐梅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医院抢救死者。同日8时许,徐梅被警方控制。
  综上,从事实及证据上看,徐梅捅伤受害人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制止死者继续殴打自己,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受害人杨顺洪死亡结果的发生(这里在汪兴勇、杨顺强等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词中也有体现,如:汪兴勇爱人的证词中提及徐梅浑身发抖,并不断问着救护车怎么还没来,怎么会这样,我该怎么办等),而与此相印证的证据有证人证词、徐梅积极配合医院抢救死者的事实等。所以,本案中,徐梅对受害人杨顺红持有的是伤害的故意。故,本辩护人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徐梅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量刑,徐梅具有多种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有:
1、犯罪嫌疑人徐梅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67条的规定,徐梅主动报警并依照警方指令在犯罪现场等候警察到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徐梅被警方控制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五份讯问笔录和庭审陈述完全一致),应当认定为坦白。
3、犯罪嫌疑人徐梅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直表示自己认罪,并当庭对死者亲属道歉,表达自己悔罪的态度。
4、犯罪嫌疑人徐梅是初犯且能够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结合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及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度、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等,能够确定基准刑为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40%以下;坦白可以减少20%以下,故,建议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徐梅处以6到8年的有期徒刑。
  此致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