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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时,婚前财产引发的纠纷汇总(上)
作者:屈增辉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情形一:一方婚前购买,婚前获得产权证书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
        小刚在2015年在西安市全款购买了商品住宅房一套,2016年取得房产证。2017年小刚与小芳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套房屋属于小刚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芳无关。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婚前财产引发的纠纷汇总(上)那是我的房子! 
        情形二:一方婚前购买,结婚后获得产权证书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 
        小刚在2015年在西安市全款购买了商品住宅房一套,2017年5月取得房产证。2017年4月小刚与小芳认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套房屋属于小刚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芳无关。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情形三: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分配? 
        李想在一家外企工作,薪资待遇很不错。2004年在市区花费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和门面房一间,并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黄丽,不久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李想购买的房屋也增值到了120万。3年后,李想发现双方越来越无法沟通、缺乏理解,感情已无法挽回,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此时,该房产已经增值到140万元。双方对于其他财产分割都无疑义,只是黄丽认为这套房子及门面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理想认为者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李想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想与黄丽离婚后就此房产的所有权并未达成新的约定,故其增值部分黄丽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按揭款项的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张某与李某与2014年3月登记结为夫妇。2013年,张某用自己存了多年的存款在市内首付20万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的房子。婚后,按揭款由张某用自己的工资偿还,李某的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19年3月将按揭款还清,登记在张某名下。2019年8月,张某因父亲生病李某不伺候而多次发生争吵,同时张某愤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房屋已经增值到100万)。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其他债务,张某认为该房产属于自己婚前购买,且都是自己的工资收入还贷不同意分割。李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该房产由张某婚前支付首付且登记在张某名下,产权应属张某。但归还40万元的房贷款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所以应该认定40万元的房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依法由张某向李某补偿现金。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