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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建议】青年律师专业选择刍议
作者:张立娟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6日
青年律师专业选择刍议
 
作者:潘波律师
 
从入行执业至今,专业选择问题,一直是我内心时刻惦念的、影响我未来事业发展好与坏、成与败的关键问题。但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方向,并为自身所喜好、钻研,进而提升律师服务质量,成就自己满意的事业基础,我想关系绝大部分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成长。
 
  之前对青年律师的专业方向选择问题,虽有思索,但执业至今,一未最终确定自己的专业方向;二未思考出恰当的选择路径。应该说自己一直处在剪不断,理还乱的混乱状态之中。但直至今天上午与耀东主任交谈几句,得主任点拨,方觉茅塞顿开。情急之下,在此胡言乱语二三,与同我处于同一阶段的青年律师共勉之、探讨之。
 
  目前,在我未经任何调研、论证的情况下,凭空设想青年律师的专业选择路径无非三种,即:1、入行即专;2、兴趣所致;3、经过取舍。下面,我详细阐述这三种专业选择路径的大致概念以及其个中优劣。
 
  一、入行即专型的专业选择路径
 
  所谓入行即专型的专业选择路径是指青年律师执业之初,因加入专业化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从而决定了其以后所从事的业务是相对较为专业的业务类型,进而最终决定了自身的业务选择方向。此类律所主要以非诉类的IPO、私募股权基金、重组、破产等为代表,当然专业化的各类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也很典型。
 
  青年律师刚一开始入行执业,即加入这样的律师事务所,经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体(师傅)的专业化培训与培养,青年律师可以迅速进入角色,并成为专业性非常明显的专业律师。这种专业选择路径在一线城市的北、上、广、深等城市较容易实现,理由是这些城市具有一定的地域和市场方面的先天优势。
 
  这种专业选择路径好还是不好,可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就我自身而言,我认为此种专业选择路径不好。具体理由为:
 
  1入行即专型的专业选择路径容易忽视青年律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入行即专型的专业选择路径决定的酬薪模式,基本是授薪制。授薪制的特点决定了青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典型的劳资供求关系,此种关系下,一般律师事务所都存在一个绝对领袖,所以,这时,青年律师个体体现出的工作价值是高效地完成所内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达到一定标准,赢得客户满意。这种专业选择路径,可能不需要青年律师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律师执业的自由度无处伸展,相比较而言,青年律师个体较为被动。
 
  2入行即专型的专业选择路径容易培养出法律工匠,而难成大师。
 
  因青年律师刚一入行时的专业选择过于明显,导致青年律师在律师业务的某一领域十分精通,但对于其所从事领域之外的法律事务则稍显陌生。社会大众对律师个体的评价综合而言是律师是一个能够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哆啦A,而不是一个仅能解决有限问题的专职人员。而且,在中国目前的律师服务实践中,入行即专型的专业选择路径造成很多青年律师犹如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仅能完成自己所熟悉的程序工作,而对工作的全局以及谋略,缺乏应有的认识,所以说这种专业路径选择大多只能培养出制造法律产品的法律工匠,而难以培养出人文素养和专业能力水平很高的大律师。
 
  二、兴趣所致型的专业选择路径
 
  允许兴趣所致的前提是青年律师个人的自由度基本全由自己把控,这种情况散见于管理松散、落后的传统执业联合体型律师事务所中。青年律师在一入行初期,即完全根基自身的兴趣、喜好去最终选择自己的专业方向。这种专业选择路径的优点是律师个体的自由度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但兴趣所致之后,可能会出现与预想不相符合的偏差。比如,青年律师通过兴趣所致的专业选择,瞄准了航空法律服务和快递法律服务市场的空白,并用心进行积累和钻研,但到头来可能会发现,兴趣所致的结果可能是无法获得与其兴趣相适应的客户关系群。没有客户关系群,当然也就无法通过专业服务获得相关受益,没有受益,无法解决安居乐业问题,直接影响了青年律师个体的生活质量,所以说,这种专业选择路径存在风险和冒险的偏差。
 
  三、经过取舍型的专业选择路径
 
  所谓经过取舍型的专业选择路径是指通过对律师业务的全面接触,结合青年律师个体的成长经历,有所取舍的侧重某一专业方向,进而最终确定自己的专业。此种专业选择路径在相对大型、综合的管理水平和晋升机制相对合理的律师事务所中较容易实现。
 
  结合上文所述的社会大众对律师个体的评价来看,真正所谓的律师不仅需要专业的业务知识,更需要博学的其他领域知识。法律的核心还是一种规制,规制的创设需要与时俱进的更新,而律师在这一更新的过程中可以发挥义不容辞的巨大作用。
 
  青年律师通过入行初期对律师业务的全面接触,熟悉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及其各个分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方法,时而发挥青年律师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时间久远就可发现原来所有律师业务之间居然存在着某种千丝万缕的牵连,比如:你完整地办理过刑事辩护案件,写过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代理词,体会到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理解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涵,再处理民事案件时,你会发现民事案件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在刑事案件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面前,显得如此微不足道。
 
  随着你对各类业务的理解和掌握,你可能会发现自己成了十足的万金油律师,但是,我个人观点,万金油律师并不可怕,并不可悲,反而极大地增强了你对社会方方面面规制的了解,还拿刑事辩护举例,通过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你掌握了关税、货物进出口、毒品种类、官制、各种交易模式等各种知识,这一定会提高你的博学程度,让你和入行即专型同行者与众不同。
 
  个人认为有所取舍型的专业选择路径是一个由繁入简的过程,只有全面接触律师业务,对律师各种业务有基本了解的律师才可以成为一个真正专业化的律师,专业方向的考量,在你对律师业务有了全局性的眼光之后,你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精力、预期、能力所及等来真正专业化自己、专业化自己的团队或者律所,进而通过这种由繁入简的有所取舍型专业选择路径来培养青年律师,实现青年律师培养的良性循环。
 
  通过上文赘赘之言发现,专业化,实际上是一个简单而又无比复杂的形容词,入行初期的青年律师不宜思考太多。个人认为,青年律师更应关注的首先是博学,即利用机会如饥似渴地汲取知识,保持良好的求知心态;其二是得到与工作水平相适应的报酬回报,并有提升的空间。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恒产者无恒心,所以说,专业化的前提,首先要解决物质基础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百分之一百二十、百分之一百五十地完成你目前手头的工作。
 
  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化律师之间一定万先专后,目前成功的所谓专业化律所的老大大抵都是这样走过来的。所以,我认可青年律师选择第三种路径作为自己的专业选择路径,但三种专业选择路径间的交叉问题,一定有,但我还未想好……
 
  刍议本身就是胡言乱语之言,一时兴致之言,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本文原载于潘波律师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