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出租、出借车辆责任问题
作者:张立娟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4日
我们日常生活中,免不了有朋友向我们借用车辆。但当借用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配的问题,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我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针对此种情形,专门做出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判断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呢?此处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如果存在这样的过错,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所以,在生活中,出借或出租车辆之前要考虑责任问题,尽到相应义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的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