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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小客车购车指标转让或者出租,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薛某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系统中签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2016年12月,薛某与郑某签订《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约定:薛某将其购车指标租赁给郑某,租期5年,年租金1.2万元,租期届满后,郑某将购车指标无偿返还给薛某。签订协议以后,郑某使用该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薛某名下。2018年3月,郑某将其所购车辆卖予刘某,薛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并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故对薛某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的诉求不予支持。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关于购车指标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且该资格具有专属性,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购车指标不是独立存在的物,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且车牌号(购车指标)与车辆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以后,返还车牌号(购车指标)不存在现实可行性。故当事人将购车指标出租以后又主张返还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北京市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小客车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本案中,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等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故薛某与郑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六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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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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