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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打赏、赠与女主播的钱,能要回来么?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0日

20176月,赵某在某直播平台遇到女主播刘某。看了刘某几天直播后,赵某渐渐对她产生了好感,每天准时蹲点,等待刘某开播。 
    

为了吸引刘某的注意,让她为自己唱歌,赵某开始为刘某打赏刷礼物,让赵某欣喜的是,刷了几天之后,直播平台里的这位美女主播,竟然成了他的微信好友。

线上到线下,为爱一掷千金 

20183月,为了追求刘某,赵某放弃了烟台的工作,来到日照寻找刘某,见面后,看到刘某跟屏幕中一样漂亮,赵某更加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 52013.14元,为了表达诚意,赵某在三八妇女节为刘某送上了大大的红包。 
     

要浪漫,先浪费啦~

20185月,听说刘某要买车,赵某马上打过去99999.99元,此时,加上前期直播打赏、转账,赵某已累计花费人民币18万余元。

     

 女神结婚了,新郎不是他 
    201812月,刘某结婚了,新郎却不是赵某。此时的赵某五味杂陈,回想自己的付出,开始后悔起来。   赵某认为,这18万元刘某应该归还。经过多次讨要未果,20199月,赵某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

 

 “自愿转账”+“无偿赠送”=“不得反悔

  刘某坦言确实收到了赵某的汇款,但她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赠与,同时,刘某向法院出示了20185月与赵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赵某系自愿转账”“无偿赠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索要 
    

  经过诉前调解团队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当庭支付赵某3万元,赵某表示同意。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现实赠与还是网络打赏,在法律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基于自愿而付出的钱是无法要回来的。

律师资料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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