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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认定嫖宿幼女罪中的明知
作者:秦陆路律师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6日
、争议焦点
1.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2.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
3.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2011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嫖宿幼女罪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2011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嫖宿幼女罪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蒋某犯嫖宿幼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其嫖宿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害人赵某没有告诉其不满14周岁,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嫖宿幼女罪的证据不足,赵某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被告人蒋某提出,其没有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起诉书指控其嫖宿的事实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蒋某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赵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蒋某不具有嫖宿幼女的故意,因此蒋某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某初中学生高某(女,14岁)因缺钱用,与朋友苏某(女,15岁)将经常在一起玩耍的同校初中一年级学生被害人赵某(女,1998年12月11日出生)约至县酒吧。高某以自己有病,需要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要赵某通过卖淫挣钱,赵某同意。后高某联系汪某(女,16岁)为赵某介绍嫖客。2011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要蒋某送其回县城。途中,赵某提出请蒋某嫖娼,并给汪某打电话要求找个女子嫖宿,并讲好嫖宿一夜人民币300元。之后,汪某将赵某带到县城小北街路口交给赵某和蒋某。
次日l时37分,蒋某带赵某人住某大酒店房间,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十余分钟后,赵某到该酒店房间接赵某与他人吃完饭后,又将赵某带至该房间,同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蒋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找其嫖宿,其行为均构成嫖宿幼女罪。关于赵某、蒋某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指控二人犯嫖宿幼女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在案其他证据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某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被告人蒋某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蒋某均以不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为由提起上诉。蒋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将“可能知道”等同于“明知”,属于越权解释法律。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蒋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分别与之嫖宿,其行为均构成嫖宿幼女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赵某、蒋某身为国家机关_工作人员,其嫖宿幼女的行为,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依法应当惩处。鉴于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赵某、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蒋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将“可能知道”等同于“明知”,属于越权解释法律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司法解释对嫖宿幼女罪明知的认定已有相关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