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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累犯的认定
作者:秦陆路律师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一、争议焦点
如何把握构成一般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至9月13日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五次向雷某、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得款1 500元。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周某的暂住地将其查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0. 83克。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即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法院依法对周某决定取保候审,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已卖出的和在其住处查获的全部毒品应一并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