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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违约责任
作者:唐湘凌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1日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违约责任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SLC与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就专项培训费用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就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是否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关于的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评析明确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得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具体到本案,依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在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向离职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否则离职员工可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被告SLC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担任销售部经理,知悉原告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或对原告公司的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所以原告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经过协商,自愿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了被告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原告公司同意,不在与原告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单位担任股东、合伙人、董事等职务。该约定限制的行业领域及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则如果原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被告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该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被告提前辞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而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将该笔违约金当做被告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款,双方互抵,应当视为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告对原告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即出资设立了与原告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违反了其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对于公司员工尤其是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竞争优势的员工的保密意识非常值得读者借鉴,不仅与公司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而且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对限制期限、行业范围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支付都做了详细的约定,并且在员工离职后及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保证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告公司成功追究离职员工的违约责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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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湘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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