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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屋未过户,出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云芝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20日
买受人购买一套二手住房,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五年以后过户。买受人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若出卖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病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购买的房屋是否还能过户给买受人?
 
   宜昌张律师【实务解析】,18872518622
对此合同案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一、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二手房买卖一事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从签订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房屋系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
三、《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于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该房屋在出卖人去世时成为其个人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办理登记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四、《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在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之前去世,无法亲自完成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那么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和合同法之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形成合同债务。
五、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获得的权利完全不一样: 
1、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法定继承人愿意放弃所有权,继续替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属于对自己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买受人可以实现买卖合同目的;
2、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愿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并不能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所有权,不能强制要求法定继承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债权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而此主张相对于出卖人而言,则属于其生前的合同债务。《继承法》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法定继承人应当替出卖人偿还对买受人的债务。
此买卖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买受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