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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该案是如何从次要责任翻转到主要责任的?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7日

该案是如何从次要责任翻转到主要责任的?
    【案情简要】2017年4月18日,原告在胎吸助产下出生于被告医院,右上肢无力,后被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经上海市儿童医院手术后康复至今未愈。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造成其臂丛神经损伤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鉴定情况】1、原告诉前自行委托伤残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2、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第1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35%左右。3、第2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论被告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4、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护理期150天,营养期60天。 
    【法院判决】经审理,2021年初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实际损失43万余元。判决理由摘要:1、关于原告诉前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因被告于第一次庭审时已明确表示认可该鉴定意见,其后庭审过程中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该申请已超出举证期限,且被告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故此不予准许被告重新鉴定之申请。2、关于第1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问题,原告申请重新鉴定且申请鉴定人出庭,经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理由不够充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予准许原告重新鉴定申请。3、关于第2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被告不服且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经审查,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全面、充分,较为合理公允,应予采信。被告认为第2次鉴定机构应高于第1次鉴定机构的理由,经查,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2次鉴定机构资质低于第1次鉴定机构,该理由不予采纳。4、护理期、营养期、伙食费均按照原告实际治疗天数264天(含住院9天+门诊康复255天)予以支持,其中伙食费支持了2人。据此,法院判决采信第2次鉴定意见,判令被告按70%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办案回顾】该案应是推翻鉴定意见比较成功的判例,且在护理期、营养期、伙食费认定上的突破,既符合法理,也体现主审法官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回顾当时,家属面对首次鉴定意见的不利形势,委托我介入后续庭审事宜。通过反复阅卷及沟通,精准把握全案事实,弄清楚哪些对己有利,哪些对己不利。对己有利的事实,鉴定意见有无遗漏,对己不利的事实,鉴定意见有无放大?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引用的事实,有无错误等等。对鉴定意见规范适用方面的审查上,我重点关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引用的规范是否正确?对虽未明确引用,但可以推知引用的规范是否存在及正确?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缺乏规范依据的情况?这些既是我审查鉴定意见的要点,也是庭审需要询问鉴定人的重点。通过分析,我认为鉴定意见在诊疗事实的审查上既有错误也有遗漏,且是会动摇其鉴定意见的关键事实。同时,我还认为鉴定意见对诊疗技术方面的分析与诊疗规范也不相符,于是决定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出庭质证时,针对我方提出几个诊疗事实方面的问题,比如胎吸助产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鉴定意见却认为被告已尽到告知说明义务,鉴定人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使法庭认识到鉴定意见在事实审查上存在的问题,足以影响到对本案医疗过错及其原因力大小的评价。庭后经合议庭研究,最终决定同意我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重新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告不服,也申请鉴定人出庭。该次庭审时,出庭鉴定人对被告提出的问题,基本上可以给出符合规范的解释,法庭经过审理及合议后认为,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够充分,且无证据证明重新鉴定机构资质低于首次鉴定的机构,对被告申请不予准许。 
    后因护理费、营养费问题,庭后又在法院协商下组织了护理期、营养期鉴定,鉴定意见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但法院判决时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实际治疗的天数为264天且是异地,治疗期间必然会发生护理、营养、伙食损失,且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只能门诊治疗期间产生的合理的伙食费,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按照原告实际治疗天数支持了上述几项费用。 
    该案历经五次开庭审理,最终将被告责任从35%提高到70%,实属不易。家属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也做到了信任、坚持、忍耐,很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