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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助产不当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事后伪造病历被判承担全责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3日
助产不当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事后伪造病历被判承担全责
 
案情简介
2019111310时许,产妇因孕39??周到被告医院住院待产。入院诊断39??周孕10 LOA、胎膜早破。201911142350分,原告在胎吸助产下出生,体重3800g,双臂无肌张力,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20206月份,原告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手术,术中所见右侧臂丛神经C5断裂,C678撕脱,T1不全损伤,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4型。出院医嘱建议手外科陈亮教授随访,半年随访一次,院外继续长期手功能康复治疗。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01.原告诉讼要点:1、原告所受臂丛神经损伤为分娩性产伤,与被告助产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被告存在多种医疗过错,尤其是伪造病历行为非常恶劣,前后制作2份完全不同的病历,应认定伪造,依法应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3、原告申请指纹鉴定、病历真实性鉴定,被退案,已尽到举证责任。
02.被告抗辩要点:1、诊疗行为符合规范。2、病历如实记录,不存在伪造病历行为;32次告知原告父母应剖宫产结束妊娠更为安全,均被原告父母拒绝,不配合诊疗行为,自身存在过错。4、造成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父母坚持顺产,导致肩难产发生后,产妇内在推力对原告造成不匀称的挤压导致臂丛神经损伤,与被告助产行为无关。5、原告申请的鉴定被退案,未继续申请鉴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对案情简介中的事实均无异议。
03.一审判决要点:基本事实略。法院认为原告持有2份病历,该2份病历存在肉眼可见并非同一人书写的同一份病历,电子病历部分存在内容增多、记录更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鉴定后变更为申请指纹鉴定以及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以不具备指纹鉴定条件、病历是否存在伪造及篡改不是鉴定项目为由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货期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目前原告病历有2份,鉴于原告持有的病历系从被告处复印,被告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该2份病历存在明显差异,应为另行制作。现因病历无法作为检材使用导致客观行鉴定不能,本院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目前实际发生的损失之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将来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04.二审情况。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经合法传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院依法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李律师评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采取限缩解释的方法,并非对所有伪造、篡改病历行为无差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具体区分伪造、篡改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如何裁决。具体到本案,因被告伪造病历行为太过显而易见,前后制作了2份在内容、数量上均完全不同的病历,不需要通过鉴定也能判断属于伪造病历行为,并且也直接导致无法通过鉴定明确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适用过错推定判决其承担全责没有任何障碍。
有了这样一份全责判决书,这个孩子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有医疗建议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趁最佳康复时期给孩子最好的康复治疗,使其患手功能早日得到尽可能多的恢复,将来得以自理自立。待将来时机成熟,再通过诉讼主张相关损失或做一次性了结。
 
 
附:本案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皖030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裁定书案号:(2021)皖民终417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