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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就夫妻倒票事件驳斥肇庆铁警有罪观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17日
就夫妻倒票事件驳斥肇庆铁警有罪观

   2012116日的新浪新闻发了一篇这样的文章:《警方称帮民工购票夫妻非法加价牟利应受查处 )。由于该事件总所周知,故事件经过略去。此前本人已撰文剖析该夫妻不够罪,本文重点驳斥肇庆铁路警方的观点。驳斥之前,有必要先将肇庆铁路警方在上述报道中的说法全文摘录如下:
   “面对律师的炮轰,肇庆铁路公安处则表示,若是自火车票实名制购票以来就不存在倒票,那么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怎么会明确写到: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此外,火车票有别于一般商品,属有价证劵,是明文禁止倒卖的。
  针对网友认为实行实名制售票后,火车票自始至终都是所售旅客的,不存在倒卖过程的观点,铁路公安表示,旅客是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涉案当事人的,证票一致时可以办理退票、改签等业务,甚至利用火车站客流大、无人像识别仪用他人身份证及车票乘车。因此当证票都在涉案当事人手上时,他才是火车票的所有人,当他加收10元后,把票证还给回旅客时,火车票才真正属于旅客,这个过程就是倒卖过程。
另外有网友认为加收10元是辛苦钱,与那些加收上百的黄牛有本质区别。铁路公安提醒说,网友们有没有想过?量到质是一个演变过程,目前法律界定加收服务费超过5元属违法,票面价值超5000是犯罪,那加收10元、票面价值达三万多元的小夫妻就已构成犯罪行为
以下是本律师总结的肇庆铁路警方(以下简称肇庆铁警)所持观点,同时一一加以驳斥:
肇庆铁警观点一:若是自火车票实名制购票以来就不存在倒票,那么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怎么会明确写到: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驳斥:混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肇庆铁警提到的条文是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与一个行为是否构罪无关。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是刑法而非刑事诉讼法。倒卖火车票罪名存废与否,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关。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局限性,更难以顾及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新情况、新变化。
肇庆铁警观点二: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此外,火车票有别于一般商品,属有价证劵,是明文禁止倒卖的。
驳斥:钟某夫妻的行为不属于上述通知中的非法加价、变相加价牟利的行为。钟某夫妻事先与需票农民工约谈好代为订票,需票者自愿支付10元代订费用,并无加价或变相加价行为在内。火车票实名制后,相关细则规定也允许他人代为订票,也就是说代为订票是合法的行为。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加价或变相加价行为呢?既然代为订票是合法行为,代为订票者是不是必然要为代订行为产生费用?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代为订票者亲自到火车站或代售点订票,还是坐在家中上网订票,发生费用是必然的。订票成功后,委托订票者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或代订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岂不是顺理成章、自在情理之中?显然,委托方支付代订方一定费用,是与加价或变相加价不想干的。所谓加价或变相加价,应当是指行为人持票在手后,按高于购价的价格向需求方兜售(且通常是远高于原价)。此时的兜售,双方是直接针对已出售的火车票商谈二次购买的价格,以此来完成加价或变相加价的过程和目的。并且,能够对火车票加价或变相加价出售的行为人,通常是利用其不正当途径获得的优势地位,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上垄断了票源。否则,加价或变相加价的行为就很难得以实施。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钟某完全不符合加价或变相加价出售火车票的行为特性。
肇庆铁警观点三:针对网友认为实行实名制售票后,火车票自始至终都是所售旅客的,不存在倒卖过程的观点,铁路公安表示,旅客是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涉案当事人的,证票一致时可以办理退票、改签等业务,甚至利用火车站客流大、无人像识别仪用他人身份证及车票乘车。因此当证票都在涉案当事人手上时,他才是火车票的所有人,当他加收10元后,把票证还给回旅客时,火车票才真正属于旅客,这个过程就是倒卖过程”。
驳斥:火车站客流量大、无人像识别仪以查验、核实身份,这是铁路方面的管理问题,不能归罪于订票者。“当证票都在涉案当事人手上时,他才是火车票的所有人这一观点错误至极。首先,从实名制购票细则规定来说,其要求票证一致性,即本人持票,否则会导致无法乘车。即如此,以某人身份证订购的火车票,自然属于某人而非他人。当然不排除有例外,但这毕竟是例外,且这种例外在铁路部门严格依规查验的情况下,也是没有例外的,会直接导致票证不相符的持票者无法乘车。其次,从钟某与需票方的约定来看,双方是典型的委托代订火车票关系,至始至终钟某无法取得火车票的所有权,他必须要依约将取得的火车票这一成果交由委托方,方算是完成了委托代理行为。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火车票的所有人都不是钟某,而只能是委托钟某订票的人。
肇庆铁警在这段话的最后,竟然直接总结出,“这个过程就是倒卖过程”,更是荒唐,凸显其强加于人的态势。我不知肇庆铁警有没有准确理解倒卖的含义,还是抱着惯性思维。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倒卖是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对肇庆铁警的观点,我的理解是他们认为钟某加价出售在先,所以构成倒卖,而不顾倒卖的本质含义。且不说钟某无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连加价出售也算不上,何谈倒卖呢?显然,肇庆铁警的这一观点又是站不住脚的。
 肇庆铁警观点四:另外有网友认为加收10元是辛苦钱,与那些加收上百的黄牛有本质区别。铁路公安提醒说,网友们有没有想过?量到质是一个演变过程,目前法律界定加收服务费超过5元属违法,票面价值超5000是犯罪,那加收10元、票面价值达三万多元的小夫妻就已构成犯罪行为
驳斥:在这里,肇庆铁警又犯了一个有罪推定的错误。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是由法院审判确定的,此时期的表述只能说涉嫌犯罪,而非“小夫妻已构成犯罪行为”。肇庆铁警“法律界定加收服务费超过5元属违法”这一观点,也没有依据。2006年出台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的是铁路运输企业在两种情形下售票时,加收价格不得高于5元。显然,此处是对铁路售票处或代售点的行为规范,与公民之间代订票无关。除此,我还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制代订票服务不得加收超过5元的费用的规定。
综合上述,本律师认为肇庆铁警的观点无一站得住脚。相反,通过以上对加价或变相加价行为的剖析,以及倒卖的本质特征,我更坚信钟某夫妻不构成倒卖车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