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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最卑劣的人辩护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03日

为最卑劣的人辩护


本文标题源于美国哈佛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著《最好的辩护》一书中的“为纽约最卑劣的人辩护”这一章节。李某某案一审虽已下判,但树欲静而风不止,更因陈有西和李霄霖两位律师的介入而使李案更加扑朔迷离。本来追求李案真相,本非我等毫不相干局外人之能事,但假日无聊再次翻看《最好的辩护》,看到“为纽约最卑劣的人辩护”这一章节时,使我有所感悟。还是决定再说些什么。之前,请容我先简要介绍德肖维茨及这一章节。
艾伦·德肖维茨 (Alan M. Dershowitz)简介:美国法律界最具公众影响力的人物之一,著名辩护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著作等身,代表作包括《最好的辩护》、《致年轻律师的信》、《极不公正:最高法院如何控制2000年的总统大选》。辛普森辩护团成员,克林顿绯闻案和弹劾案辩护律师,泰森案辩护律师。所著《最好的辩护》一书堪称解剖美国司法体制的经典著作。
“为纽约最卑劣的人辩护”章节简介:1、事件概要:上世纪70年代,在纽约开有数十间私立疗养院的贝纳·伯格曼被指控犯有多项罪名。事发后,美国媒体大肆渲染其罪行(按作者的观点是媒体审判、先行定罪):虐待病人、与犯罪组织勾结、大规模的诈骗、政治贿赂以及宗教上的伪善。有专栏作家称伯格曼是个“伪善的鼠辈”。在这种舆论引导下,美国民众普遍也对伯格曼极其厌恶,伯格曼成为公众眼中“虐待和丑闻的代表性人物”。德肖维茨受理此案后,就曾遭到家人、朋友、法律界人士乃至学生的一致反对甚至反感。
2、伯格曼案司法程序:伯格曼第一任辩护律师在当时的纽约也负有盛名,建议伯格曼无罪辩护。但伯格曼出于对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协议,以获轻判。当时伯格曼与检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是:认下两项罪名(事实上只有一个罪名),伯格曼只会受到一项判决,检察官承诺不会向州法院提出任何建议。达成认罪协商后,联邦法院对伯格曼作出判决,判其入狱四个月,引起舆论哗然。检察官为了个人政治声誉,迫于即将压迫而至的口诛笔伐,便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擅自表达了对该判决的不满情绪,而这一不满情绪也为州法院法官所知悉。后来,州法院又判其服刑一年。如此,对伯格曼而言就构成了两项判决,而这违反了当初的认罪协商协议,侵犯了伯格曼的宪法权利。
在此情况下,德肖维茨介入了该案,用他的话说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他介入的理由是:“如果法律制度连这种暴民私刑的状况都无法抵抗,那么我们又怎能指望它在真正的危机时代里挺住更沉重的压力呢?”
遗憾的是,最终这个案子是以失败告终的。尽管德肖维茨穷尽了所有司法程序。德在各级法院辩护过程中,都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现象,令其百思不得其解。法官明明在事实裁判中已支持了德肖维茨,却判决德肖维茨一方败诉。法官都惧怕这个案子,没有一个法官敢释放伯格曼,这也是当时所有承办这个案子的人所面临的压力。

介绍到这,有人不禁要问伯格曼案与李某某案之间有联系吗?这个案子能给李某某案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
同是律师,笔者是无法与德肖维茨相提并论的。或许我不能理解作者要表达的所有的意图,但就两案之间的联系上,我浅薄地认为还是可以找到一些共同点的。
第一个共同点,两个案件都备受公众瞩目,舆论几乎一边倒的事态,都媒体审判的现象。
第二个共同点,案件主人公都被丑化至极,成为人们心目某种丑闻的代表性人物。
第三个共同点,办案人员都有非常大的压力,包括律师。
第四个共同点,法官不敢判其无罪。上诉也基本无望,没有哪个法官敢犯众怒而无罪开释已成为丑闻代表性人物的李某某。
另外,从伯格曼案来看,真相已不重要,颠覆早有定论的事物性质所带来的震荡,可能会比真相本身更可怕,因此没人敢冒这个风险。但我不知道,我的这一解读是否同样地适用于李某某案。这,需要大家各自去判断。
伯格曼案能给李某某案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依我浅薄的学识,总结有三个启示,不知对不对,见仁见智吧。
第一个启示,就是目前国内的司法层面上看,李某某案已是铁案。司法层面上,和美国上世纪70年代相比,我觉得两案有一定的可比性。虽然两国司法体制不同,但相对开明、公正的司法程序的美国,当时尚不能保护伯格曼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辩护人且都是美国当时一流的大律师,今天的国内司法程序对李某某的保护断不会更加周全(与其有罪无罪无关,本文不去讨论罪否)。也就是说,李某某案会成为铁案。这话或许有些武断,但现实如此,也和李某某案前期自身处理不当有关(如频繁换人、发布告示、一再地激怒公众等等)。
第二个启示,就是辩护律师要找准自己的战场在哪。伯格曼案中,没有辩护律师与舆论对战。相反的是,检方在不时地利用舆论,或撇清自己的责任,或公布案情进展(该案是可以公布的)。德肖维茨介入这个案件后,未向媒体披露任何自己的观点(媒体可从其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中获知),更没有撰写文章试图批驳、指责媒体、舆论,虽然他不认为媒体的做法是对的。德肖维茨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了辩护准备上和试图说服法官接纳其观点上。
这个启示告诉我们律师的战场在哪里?不是在微博、报纸上,而是法庭上。辩护律师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说服检察官、法官接纳己方观点,除此无他。这也同时是我代理刑事案件的一点体会。
第三个启示和李某某案的关联不大。这个启示就是律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去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此可以不计后果。伯格曼这一章节中,笔者看到的德肖维茨,是在体制内的辩护,而绝不脱离现行法律体系包括体制。而最近笔者看到不少的辩护词中,首先提及的就是某个刑法条文违宪,而你明知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都无权宣布某某法条无效;或者针对城管制度,要求宣布其违法性。这些都是脱离现行体制的辩护,产生不了实际效果。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表示认同城管,只是要尊重现实。别说是法院,就是各级人大也不可能、不敢宣布城管制度违法啊!律师的定位决定了他永远只能是体制内的辩护,建言是另一回事,破除体制更是另一回事。
脱离现行体制的辩护,满足不了委托人的现实需要,但或许能满足委托人的某种情感需求和心理支持吧。
当然,有的会说美国有违宪审查,没有可比性。我觉得要真这样认为的话,那是无异于为自己开脱。无论何时何地,找一个为自己开脱的理由总比努力实现一个目标要容易的多。
扯得有些远了。
通过以上的总结,对于李某某案,我觉得大家也可以适时地散去了,烂的不能再烂的一个案子,再倒腾也倒腾不出多少花样来了。这是第一个启示告诉我的。
但我的第二个启示告诉我,德肖维茨明知自己会败诉,仍然力排众议接下此案,可谓虽败犹荣。李某某二审,我希望能看到更加专业、更符合辩护律师做派的场面。虽然根据案件的性质,终审判决前,事实上我会看不到这一幕,少了消遣的谈资。真如此就甚好,我更乐于看不到这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