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正义永不决堤》书评(3)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25日
《正义永不决堤》书评(3
 
“舆论是把双刃剑”
 
/李军律师,执业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昨天太忙了,没能做到每天一回,明天又要出差,估计又要耽搁几天才能继续书评了。书评(2)提到了水牛湾惨案中当事人的问题,想来大家也该清楚了,如果提起诉讼的话,那些幸存者们是当然的原告。但被告该如何确定呢?作者斯特恩律师提到了两个在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公司,一个是皮法罗公司,崩塌的水坝的直接所有人;一个是皮法罗公司的唯一股东,总部位于纽约州的皮茨顿公司。哪一个公司作为被告会有区别吗?
区别当然大了。且看事故发生后,皮茨顿公司即开始发布声明,“称是洪水引发了水坝的破裂,这是一次天灾事故”,这一言论几乎登上了西弗吉尼亚州内所有主要报纸的头条。根据美国的法律,如果属于天灾,则皮茨顿公司就无需为此担责。天灾这一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中处在“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内,也属于当然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同时,皮茨顿公司还特地安排皮法罗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有关这次事故属于天灾的报道,试图把可能的诉讼引到皮法罗公司头上,以期脱离干系。
当然,皮茨顿公司的这些举动,没能逃过斯特恩的法眼。斯特恩与哈利接手案件之初,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既不确定有多少委托人,不确定委托人的诉求是什么,也不能应该告谁。但通过皮茨顿公司急于从事故中撇清关系之举,反倒及早让斯特恩确定了他们将要起诉的对象,一定要把皮茨顿公司拉进来。如果要起诉皮茨顿公司,依照当时美国的法律,就要“揭开公司面纱”,就要向法庭证明皮法罗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藏于其后的皮茨顿公司实际上控制着皮法罗公司的一切,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皮茨顿而非皮法罗。
斯特恩欲把皮茨顿公司作为被告,主要是想避开西弗吉尼亚州法院的管辖,而选择在联邦法院诉讼。因为当时的实际境况,这些矿业公司几乎掌握着西弗吉尼亚州的政治、经济命脉,对州法院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虽然,选择联邦法院未必就能完全不受影响,但至少影响力要被大大消弱。
从案件后来的进展及取得的成果来看,斯特恩当初的这个决定绝对正确。在其后展开的工作中,斯特恩在揭开公司面纱上做了大量的细致入微的工作,终于争取到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后面的书评中会有详细讲述。
假如,这是在我国,律师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发生了,恰巧我又有幸成为幸存者们的律师,我会怎么做?依照现行法能够怎么做?从而从一开始就尽量使案件发展有利于委托人?
首先,当事人中原告的确定上,中美大同小异,事故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人都是适格的原告。被告的确定上,可以将皮法罗公司(此处仍假定有一个这样的公司,还有一个控股股东公司皮茨顿)作为第一被告,将皮茨顿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单独起诉皮茨顿公司,否则在立案受理上就会困难重重。虽然,起诉时可以列明两被告,但诉讼中要想让皮茨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难度是相当大的。难在举证方面,原告必须要用证据证明皮茨顿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再难,也不是没有可能。一旦皮茨顿被证明了这一点,依法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将皮茨顿来劲诉讼的原因方面,中美两国恐怕存在较大的差异了。从这本著作中,我们得知作者斯特恩律师选择皮茨顿公司作为被告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要避开州法院的管辖,而非皮法罗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在我国,如果真有这样一对之母公司涉入此类重大事件中,则不仅要考虑管辖,恐怕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是公司的负担能力。毕竟,两国的司法体制大为不同。在这类案件中,管辖问题反倒其次,甚至可以不用考虑,只需按照法定选择管辖即可,通常选择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也即原告们的居住地,如此更利于方便原告参加诉讼。
从公司经济给付能力角度,把皮茨顿来进来当然最有保障。但是,我们还要注意这一问题,即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中,表述的是公司滥用股东地位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债权人的理解,通常是指因与公司经济往来过程中产生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即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由此,可能导致原告请求权的基础存在一些障碍。但是,我认为这方面的难题应该可以解决,只要揭开公司面纱的证据足够充分。尤其是通过举证证明皮法罗公司没有能力承担债务的情形下,更有充足的理由使皮茨顿公司连带赔偿。当然,这方面的工作量相当大,最终也未必能斯特恩一样如愿以偿。
以上对比仅仅是假设,没有实际意义。从皮茨顿公司急于脱身的表现,以战略眼光衡量,该公司显然操之过急,过早地暴露了自己,使斯特恩下定决心要牢牢地抓住它的小辫子不放。皮茨顿公司想利用媒体舆论影响案件的念头,不仅落空,也有点搬石头砸自己脚的味道。
舆论这把双刃剑,用的不好会反受其害。热闹了普罗大众,却提示了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