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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法修正案(九),你所不知道的“医闹”入刑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3日
刑法修正案(九),你所不知道的“医闹”入刑
 
/李军律师
 
   “医闹”正式入刑,昆明医生再也不用戴着安全帽工作了。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观察者》网站一则报道文章的首句。对此,还有人民网等诸多网站的报道,多有额手称庆之感。对于医疗界及其支持者们而言,这确是值得欢呼的。如果他们知道这部修正案在同一条之下还为“医闹”准备了另一款更易入罪的罪名,该不知会是怎样的庆祝场面了。
这另一款更易入罪的罪名,就是同属修正案第三十一条的第三款(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相关报道下,使人们都认为”使昆明医生不用再戴安全帽工作”的是第一款,即“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什么说第四款更易对医闹入刑呢?现在,笔者为大家对比在对医闹入刑上,两罪在构成要件尤其是客观要件上的不同,届时自会判断。
两罪相同之处:都属于聚众型。前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自不必说。后罪之“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虽未明确聚众这一要件,但聚集的含义里就包括了多人凑在一起的意思。侵犯的客体相同,均为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医院,就是指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两罪不同之处:(1)入罪门槛不同,前罪高于后罪。这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无法正常工作,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后罪构成要件上,在客观方面只要满足三次以上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于医院,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前罪为结果犯,该罪的结果就是条文描述的严重损失。后罪为情节犯,即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可入罪。前罪要求的严重损失通常是物质上的损失或者至少要含有一定的物质损失;而后罪要求的情节严重,不必然要求造成物质损失。通常的医闹行为,直接去医院打砸抢的毕竟少见,即使有少数这样的行为,损毁的财物价值也不大,难以造成严重损失。相比,后罪要求的情节严重在认定上,比前罪更容易陷入主观化,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细化的话,法官则会享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照而言,显然前罪入罪门槛高,后罪门槛低。
后罪之“非法聚集”,更容易认定,更具主观性和随意性。理由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聚集需要先申请、批准后方可为之。我在《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完整修订版》一文中,已详细论述该点,并得出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聚集定性为非法的结论,即凡是聚集就是非法的,如果再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会可能受到追究。因此,非法聚集的认定上也要容易的多,只要有三人以上、被组织、邀集于医院,就可认定谓非法聚集。
后罪非法聚集的场所比前罪聚众扰乱的场所更加宽泛。前罪中,聚众发生于医院大门以外的地方,只要不是堵住医院大门,就与扰乱医院秩序无涉。但后罪中,非法聚集的场所可以延伸至医院大门外围,不论是否堵住大门。因此,总体上言之,笔者认为后罪比前罪更易追究。
(2)主体上,前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后罪追究的是组织者和资助者。两者在认定上会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在于,组织者、资助者较首要分子更易于认定些。
(3)量刑不同。前罪对首要分子的处罚为三到七年,后罪对组织、资助者的处罚为三年以下。量刑上相比,似乎后罪轻于前罪。但由于前罪设置的高门槛和证明难度,会使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适用后罪定罪量刑。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我们现在应该知道患者家属邀集三人以上到医院闹事的行为,会被轻易地认定为非法聚集;如果达到三次以上,会被认定为多次组织非法聚集;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比较主观的认定标准的话,”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的罪名就极有可能会成立。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要更容易被认定。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正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的、将来可能会更多地被适用于惩治医闹的罪名。当然,这一款罪名不仅仅适用于医闹。
   最后,笔者建议大家一定要学习好刑法修正案(九),不仅仅是因这一条规定。这次修订的范围之广是前所未见的,新增了许多与互联网相关联的罪名,稍不留神,都有触及的可能。再次提醒大家学习好它,并遵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