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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闹入刑,医患关系就一劳永逸了吗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4日
医闹入刑,医患关系就一劳永逸了吗?
 
 文/李军律师
 
   9.3阅兵,虽未能受邀现场观礼,但荧幕前也没少激动一把,加上三天的小长假,有闲暇动动笔杆子,偶有自得之作,也算多少弥补了点未被受邀的遗憾(笑)。
   继昨日《刑法修正案(九),你所不知道的“医闹”入刑》,今天我想谈谈这部修正案对构建医患关系的作用,能否如立法者和医疗界所愿。算是阅兵后的一个冷思考吧。
   此次修正,有两个条款涉及“医闹”入刑,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是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关于这两个罪名,我在昨天的文章中已有详细阐述,不再赘述。今天的主题就是谈本此立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力。
   要预测刑法修正案(九)对将来医患关系会产生何种影响,就要了解医患关系紧张的症结所在。根据笔者多年代理患者维权所经验的来看,这个症结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民众对医院的期待值与医科学发展之间存在差距。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意识提升,对医院的期待也有所提高。而医科学的发展受制于诸多方面,很多疾病仍然无法做到“药到病除”。由此,期待落空后的心理反差就容易产生。
   2、医生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当是主要症结之一,尤其在二级以下资质的医疗机构,体现更为明显。根据医疗活动的特点(这一点与律师很相似),信任是第一位的,患者基于信任才会将自己生命健康完全放心地委托给医生处置。这种信任的建立,除了个人在业界享有的威望之外,主要就是靠医生在与患者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去完成。正因其重要性,侵权责任法、医疗类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才不厌其烦地一再予以规定、细化和强调。   
   但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在这方面往往是有欠缺的,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对此,我在《浅谈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一文中,就曾总结医生在告知说明方面最常发出现的三种情形:说明告知内容不详尽,缺乏针对性说明告知僵化有余,变化不足形式上告知实际上未告知
   医方说明告知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破坏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对此,医方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实践判例来看,有不少医疗纠纷案件,医方就是因为未履行或未妥当履行说明告知义务而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更多的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成为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
   3、医生对病历记载信息的垄断与滥用。这一点,许多人此前并没有注意到,相比医疗费用高、过度医疗这样的问题,它是造成医患紧张关系的实质上的成因之一,不亚于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
   医生对病历信息垄断的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利用这种垄断地位不客观记载、不符规范地修正、补正甚至篡改、伪造等,就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了。这对患者权利而言,无疑是一种变相地剥夺和压制。很多医患冲突,就源于此。因为,对患者而言,如果病历不是非常明显地篡改、伪造,往往难以证明。就是患者笔迹被伪造的情形,由于现行的笔迹鉴定规范对检材的严格限制,以及各鉴定机构、各法院的实操不同,也可能导致无法证伪。 
4、医患双方在鉴定、诉讼程序上存在的势力差异也很大。这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面前,患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所知道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患方独自(包括委托不擅长此道的代理人)参与鉴定听证会的结果多数是对患方不利的,因为陈述不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尤其是关键之处。而医院则在主治医师甚至各科室综合参与的情况下,对其诊疗行为条分缕析地论证无过错之处。这种力量对比下,结果可想而知。我曾经多次向患者解释过,永远别指望鉴定人或法官帮助你找出医院的毛病所在,就是这个道理。尤其是目前的司法框架下,法官通常不会明显突破鉴定意见而下判,也有个例是颠覆了鉴定意见的。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显然不能指望个例。
5、目前的司法固有的缺陷也是症结之一,这个缺陷可以谓之“唯鉴定是瞻”。尽管,国内法律界有不少人士撰文评判过这种司法做法,指出鉴定意见仅仅是一种法庭科学的运用;作为证据之一种,仍然要接受法庭的全面审视;鉴定意见从医科学角度出发得出的过错、因果关系结论,不能代替民事侵权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也尽管,有个别案例中确有法官敢于突破,但现状仍很不乐观。
以上2345应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这一局面中,内在的实质性的原因所在。其他还有诸如医疗纠纷产生后,医患双方都有不理性的地方等非实质性的因素。
知道了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而这副药的处方,主要还是在医方手里。建立信任基础的说明告知义务人,是医方;病历内容的书写人和控制人,是医方;医疗技术的发挥、诊疗规范的遵守、责任心的程度,在于医方;发生纠纷后,是否正视自己的错误,也在于医方。
知道了症结所在,现在就来谈谈刑法修正案(九)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能有哪些作为了。不用我说,想必大家也都有所明白了,刑法在医患关系的构建上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且所能治理的“标”也只能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主要取决于医患双方内部尤其医方,作为外部规范的刑法也应尽量从着眼于促进内部关系改善的进路上为之。但刑法新增“医闹”入刑也没有错,对于那些确实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闹行为,应该给以制裁,这对社会上其他群体也是一种平等的体现。
不应该的是,不当放大刑法的作用,错误地认为医闹入刑以后就医患太平了,一劳永逸了。如果,医疗界抱持这样的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这非但与医患关系的改善无补,反而可能会加剧。笔者的建议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要还是要靠医方的努力,努力走向医患内部,从说明告知、医疗水平、责任心、客观求实的态度上着手,给以患方应有的尊重。
 
作者李军,系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15520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