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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招远麦当劳血案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4日

       中央新闻播报: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店内,一就餐女子遭到6名男女的疯狂殴打不治身亡,其间无人敢伸手相救。
      根据当地警方通报,5月28日,张某某等6人在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内就餐,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吴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等6人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打人者威胁“谁管谁死”
      依据国家法律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山东招远麦当劳内受害人死亡,并非无法避免,麦当劳应当尽到接受麦当劳餐饮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一,事情发展初期,当受害人在就餐期间遭到陌生人骚扰时,麦当劳服务人员就应当有充分的注意的责任和义务,当邪教人员向店里其他人员连续实施骚扰行为和语言威胁时,麦当劳必须出面制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麦当劳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餐馆、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按照上述规定,本律师认为:麦当劳应当在第一时间出面了解原因,比如,在邪教人员向他人持续性对他人所要电话时应当出面讯问“需要什么帮助”来化解邪教人员的注意力。及时麦当劳工作人员不知道他们是邪教人员也应当了解顾客的需求。麦当劳错过第一时间的化解或依法履行的注意义务。
第二、当邪教人员向受害人大声索要并随时给受害人造成威胁时,麦当劳工作人员仍没有履行保护受害者并采取警告措施,或通知受害人停止餐饮的服务,麦当劳失去了第二次警告并保护消费者(受害者)宝贵的时间。
第三、邪教人员向受害人开始实施暴力时,麦当劳应当第一责任人保护就餐人员并报警,从视频记录看,麦当劳有充分多时间提前报警,警方仅用三分钟到达现场,假如提前报警受害人不会被殴打致死。因此,麦当劳疏忽大意迟延报警,前期放任打人事态发生和延续。
综上几点,麦当劳连续没有履行保护义务,视消法于不顾,因此本次事件本律师认定麦当劳应负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