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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鄂州派出所私分捐赠物资,是否涉嫌犯罪?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鄂州派出所私分捐赠物资,是否涉嫌犯罪? 
        “我老公派出所的几嗦彪(厉害、牛)啊!”这不是简单的炫耀,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一、为了支援湖北,全国各地都进行了爱心捐赠,在这样的时刻,却有人私分这些捐赠的物资。近日,湖北鄂州一女子在朋友圈晒出一段水果和蔬菜的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湖北鄂州一名女子在网上炫耀:“我老公派出所的几嗦彪(厉害、牛的意见)啊,这水果4箱子,今天又发了这么多有……”,还晒出了一段蔬菜的视频,这些菜都是某出所派发的。随着网友们的深挖,发现不仅是菜,口罩、油、米等物资,这名网友都在微信群里面炫耀过。 
        事发后,湖北市委书记痛斥:你一看就个小干部模样!相关人员已被撤职或停职。 
        笔者认为,这不是简单的炫耀问题,这是在赤裸裸的炫耀犯罪。因为这名网友的老公,很有可能是公职人员,已涉嫌犯罪。

二、私分捐赠物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 规定:【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这些私分物资的价值、金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某派出所私分物资,价值应该不止1万元以上,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老虎苍蝇一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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