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伤告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如何维权?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伤告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如何维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工到城市打工,跟着小包工头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很多都是高空操作,在操作的过程中很容易从高空坠落摔伤,而受伤者和小包工头之间往往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受伤者伤情往往都比较严重,很多构成伤残,要花去大额医疗费还有残疾赔偿金。这时,受伤者往往把小包工头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而小包工头往往也都是农民工,其上家承包方往往还拖欠着员工工资没有发放,对伤者支付少则几十万的医疗费小包工头往往负担不起。 
        那么,作为小包工头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1、告知伤者,将自己和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提供给伤者,让受伤工人将自己的上家承包方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发包方知道小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使用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没有承包合同,可让受伤者、工人等作证,积极寻找自己和承包方合作的证据。 
        3、寻找受伤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减轻自己的责任。 
        4、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5、如果受伤者在受伤害过程中还有第三人参与,伤者受第三人指挥导致受伤,第三人指挥不当或操作不当,可以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告,让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减轻自己的责任。 
        6、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降低自己的责任风险负担。 
        敲重点:小包工头和承包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名称不一样,合同双方将来承担的责任后果也截然不同啊!
法律依据: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受害方有过错的,往往承担30%左右的责任,小包工头和总承包方共同承担70%左右的责任,有第三人参与的,第三人根据过错程度30%至50%左右的责任,受害方有过错的,往往承担30%左右的责任,小包工头和总承包方共同承担30%左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