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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既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有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务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那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裁判要旨: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除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的角度看,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