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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恶意告公司要二倍工资不能支持!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恶意告公司要二倍工资不能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用人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呢?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 
        李某于2018年8月至公司处工作,签订《招聘登记表》,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1月,李某与公司辞职。 
        2019年4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仲裁委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裁决,裁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
李某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李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多家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起诉单位。其行为表明李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李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应当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理由如下:公司招聘我工作,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厂方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厂方推三阻四,讲现在厂里忙,等有空会给你办理,厂方一拖再拖,就是没给办理,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判决:李某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形成经常性诉讼活动,其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鉴于李某本人更具主观故意,且公司也已为李某办理社保手续,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故本院对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一段关系的开始,也是这段关系稳定发展的基石,双方应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之后,积极依法依约履行,不要给别有用心之人留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