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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作者:王丽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