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离婚时写给子女的财产能否要回?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离婚时写给子女的财产能否要回?

【基本案情】
2000年9月18日,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婷。2018年9月2日,张三和李四在XX市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婚生女张婷,2002年1月9日出生,离婚后归女方李四抚养,男方张三于每月1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直至女儿年满22周岁。二、财产分割:位于XX市XX区XX路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女儿张婷所有,并由女方李四和孩子在该套房屋内居住。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归男方张三所有。三、债权债务无。
2021年12月17日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其支付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李四作为补偿款。张三认为涉案房屋系于2001年由父母出资7万元支付首付款,自己贷款7万多元购买,现贷款已经还清。离婚时考虑到女儿年龄小,为了稳定女儿生活,才将房屋约定给女儿张婷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张三以未办理过户登记,涉案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为由,要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分割涉案房屋,实为撤销双方就涉案房屋对双方之女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系离婚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内容的各个条款之间彼此相关,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中,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张三与李四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系双方针对离婚与否、孩子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事宜综合考虑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赠与双方之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也不应在离婚目的实现后撤销赠与。综上,张三的诉讼请求,理由欠缺,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不少夫妻在离婚时或婚内或离婚后会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财产份额赠与给子女,过后又基于各种原因援引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尤其赠与的财产系房产,在房产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容易发生此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从本文案例可知,对于尚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的赠与合同,并不一定能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