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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分手后要求对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8日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于2017年正月通过相亲方式认识一个月后两人按当地农村习俗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当年正月过后双方一同前往杭州务工不久后李梅发现自己怀孕因张三认为李梅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故在确认李梅怀孕后不久两人分手并解除了婚约张三拿回了订立婚约支付的彩礼和金器20179月李梅嫁给了案外人潘某20171213日李梅生育潘宇潘宇出生后李梅曾告知张三潘宇是张三的儿子并要求张三支付抚养费张三对潘宇的身份不予认可并拒绝支付相关抚养费202114日李梅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潘宇由李梅抚养被告张三应支付潘宇20211月之前的抚养费70000其后需在每年14日前按每月1200元一次性付清全年抚养费至潘宇成年为止
庭审中被告张三否认潘宇系其非婚生子同时明确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承担潘宇的抚养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三潘宇之间的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原告李梅为证明被告张三潘宇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申请被告与潘宇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张三不同意。对此,法院认为,是否配合亲子鉴定是被申请方的一种选择而非法定义务,故法院对原告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原、被告曾于2017年正月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同居后不久原告查出怀孕。但被告认为原告怀的不是自己的小孩,并因此与原告解除婚约,拿回了全部彩礼。故本案不能仅依据原、被告曾经同居过就认定潘宇为被告所生。原告起诉时仅提供了潘宇的户口本及潘宇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用于证明潘宇与原告李梅之间的关系,并未提供其他必要证据证明潘宇与被告张三之间的关系。出生医证明作为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其记载的内容对血亲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判别作用,而原告亦未提供潘宇的出生医学证明。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被告与潘宇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而被告又不同意鉴定,虽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亲子关系情况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但该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中规定的可以认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形。因此,原告李梅以被告张三潘宇的父亲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潘宇的抚养费,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梅负担。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虽然父/母对于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也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责任然而并非所有为人父母的当事人都愿意主动担负起抚养义务
当你需要代表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时候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这类证据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家属告知单等俗话说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千万不要自己什么都不做完全寄希望于到了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万一对方不愿意配合而你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未成年子女与对方存在亲子关系的那么败诉将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