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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遭遇职场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9日李梅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张三共同在A酒店后厨工作。张三系厨师长。自从张三2019年6月入职以来,在李梅工作期间长期实施摸手、摸胸、摸屁股、搂肩膀等恶劣行为进行性骚扰,造成李梅长期焦虑、精神压力较大、体重下降、睡眠障碍、抑郁综合征等严重后果。李梅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三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有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张三立即赔偿李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 000元。
张三辩称自己对李梅并无语言挑逗,所以根本不存在性骚扰事实的存在;自己在派出所所做“保证书”并非是自认性骚扰的事实,而是反省自身,提醒自己以后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李梅诉称的性骚扰缺乏证据证明;李梅的病情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所以其治疗费用不应赔偿;李梅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派出所所陈述的事实有重大出入,重要情节上不应有不一致,足以证明性骚扰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梅与张三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李梅去张三办公室拿厨师帽,李梅拿完厨师帽后随即离开。李梅于2020年9月18日向某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张三性骚扰一事,该派出所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后,张三在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就员工李梅报警称我对其性骚扰一次(事),我认真反省,以后一定安心工作,事事处处为员工着想,决不做影响公司形象和员工身心健康的事情,决不通过语言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之外决不和李梅有任何接触。保证人:杜兵,2020.9.18.”。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证书系张三本人签名,张三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李梅意愿的猥亵行为,相关保证书仅是自己对过往工作的反思。结合张三申请本院在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虽不能认定李梅主张的张三用手摸李梅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张三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本院据此推定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李梅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自己的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地区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本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张三赔偿李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