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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明知他人有配偶,与其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犯罪?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1992年7月进入A厂工作,明知时任A 厂厂长的张三(已判决)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于1994年与之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保持至今,为某市某区某街道桥湾社区B村(以下简称B村)村民皆知。200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与张三生育一子张四。2008年张三出资为被告人杨某在B村修建别墅一栋。2013年初,被告人杨某与张三搬入该别墅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重婚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1、自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被废止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仅指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即登记结婚的情形,不包含事实婚姻情形。本案被告人杨某系自1994年2月1日后与张三非法同居,二人并未登记结婚,其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2、即使被告人杨某构成重婚罪,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小,没有再犯罪风险,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针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法院认为,第一、虽然被告人杨某与张三并未登记结婚,但其明知张三有配偶,仍与张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育一子,二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第二、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杨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该制度;第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现已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是批复的内容已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第四、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含三种情形,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之结婚,虽然针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规定的是与之结婚,没有明确是否包含事实婚姻,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与之结婚理解为包含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即使此处不包含事实婚姻,那么该事实婚姻情形也应当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重婚构成共同犯罪的应有之意;综上,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践中,重婚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处所指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婚姻的情形)。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与该制度相违背,是需要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作者仅以此案例稍作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