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原系夫妻,婚后于2006年7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婷。2012年6月9日,张三与李梅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根据调解协议,婚生女张婷随母亲李梅生活,张三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2022年8月20日,李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张婷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张三,要求其将给付原告张婷的抚养费又600元增加到1200元并在每月的月初按时给付抚养费,不许拖欠。
对于女儿张婷的诉求,被告张三认为其现在已经再婚,有生育了一个孩子,现任妻子身体有疾病,还需要还房贷,自己生意赔钱了,没有能力再给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原告目前正在高中就读的情况,原告父母于2012年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学习、生活需要。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增加的数额,结合上年度XX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及被告自述的月收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三自2022年11月起,给付原告张婷抚养费数额增加至每月1000元。
【律师说法】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不随同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金额,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的,由法院结合抚养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双方协商或法院调解/判决确定给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后续子女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