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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内夫妻间的借款需不需要归还?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9日
作者:程金霞  王加玺
(原创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
 依据我国目前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成立有效的借款关系呢?如果能成立有效的借款关系,则该借款配偶是否需要归还呢?
 首先,夫妻之间是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的。
《合同法》对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同法中并未禁止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个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再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便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或妻仍能拥有个人财产,故夫妻之间是可以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的。
 其次,婚内夫妻间的借款是否需要归还,应先审查该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生活中,经常遇到夫妻中的过错方因存在过错(例如婚外情、赌博等),通过向无过错方配偶出具欠条、借条、还款承诺书等方式,承诺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补偿,而非双方真的存在借款事实。对于此种情形下出具的欠条、借条等,明显是不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的,当然也无法依据所谓的“借条”、“欠条”、“承诺书”要求对方还款。并且,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是非常严格和仔细的,除一般有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证据材料外,通常还会审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款项交付情况、借款来源、双方的财产变动等情况,以确认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最后,是否需要归还借款,还应审查出借的款项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财产制处理(即夫妻财产共有所)。而即便采用法定财产制,配偶仍有其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在确认婚内夫妻借款属实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审查,出借的款项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属于个人财产,借款人有义务按约定归还所借款项;如出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的真实的借款,且出借款项属于出借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的,该借款应当归还。
(本文为律师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院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