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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事后能否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基本案情】
原告毛某与洪某在1996年恋爱,1997年正月初五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生育一女,取名洪某1。2001年,原告毛某与洪某因办理边防证需要领取结婚证。因原告毛某身份证遗失,故借用妹妹毛某2的身份证和洪某去xx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时,原告代签毛某2的名字并捺印,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原告毛某本人。毛某2没有到场,也不知道这件事情。2018年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用毛某2身份证与洪某登记的婚姻无效,重新与洪某领取姓名正确的结婚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与被告毛某2系姐妹。原告与洪某于1997年仪式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毛某2与高志忠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原告借用毛某2身份证与洪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申请表上代签毛某2姓名,并提供了本人照片。
法院认为,原告借用毛某2的身份证与洪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非毛某2本人与洪某登记结婚,故不存在两被告重婚的事实。原告毛某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现原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判决驳回其申请。

【律师说法】
关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到民法典的规定变迁如下:
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在诉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法院将根据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而借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并不当然符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之一,因此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那么针对此种情形,当事人需如何应对?欢迎大家关注笔者,下期文章将为您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