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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不甘被分手,网上不当发帖成被告
作者:程金霞 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小A系一名在校大学生,于2019年和被告杨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感情问题,两人分手。之后被告杨某将小A的照片、姓名学校等隐私信息在百度贴吧公布,并在多个贴吧中发布共30余篇帖子,其中内含“曝光渣女”、“出轨 堕胎”、“劈腿”、“被人睡了几百次”等字眼和内容、并附有原告的姓名、照片、学校、专业等个人信息,对原告小A进行诽谤、侮辱、泄露隐私、诋毁名誉。小A发现后要求杨某立即删除相关帖子,杨某拒绝,故小A起诉到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贴吧》上相关侵权贴文;2。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赔礼道歉;3.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杨某辩称:1、自己在贴吧发布相关帖子属实,但并未对原告造成名誉侵权,其发布帖子是因为两人发生矛盾,自己无法联系上原告,所以希望通过发帖与原告取得联系,本质上没有恶意,且帖子内容属实,不存在侵权;2、被告的发帖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
损害,故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3、原告对整件事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不珍惜和被告的感情,出轨也是事实,最后甚至避而不见,这些行为对被告也造成了伤害,原告是存在过错的。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查证的事实可知,被告杨某公布原告的照片、学校专业年级等信息,可以明确指向原告,贴文中包括“样样都搞被人睡了几百次了”“什么妇科病、宫颈糜烂啥的都有”等言论涉及侮辱诽谤,该行为极易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此外,即便小A与杨某存在感情纠葛,但这并不能成为杨某侮辱、诽谤他人的合理理由,对于情感纠纷应妥善沟通、依法处理,故对被告杨某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杨某在“XX吧”“XX吧”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杨某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杨某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无论是曾经的恋人、还是夫妻,都应当尊重对方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人格权利。就本案而言,杨某在网上发布的帖子明确指向小A,且内容涉及侮辱诽谤,已侵害了小A的名誉权。但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我发布的内容属实是否就不违法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假设杨某所发布的帖子内容属实,小A作为一个公民,依法享有个人隐私权,杨某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