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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3.15吐糟吧——律师精彩回复
作者:李水全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消费吐槽1:包年宽带到期营运商仍收费
  3月7日,消费者陈先生在线留言:我2015年11月1日在家里安装宽带,一年费用为680元。2016年11月2日早晨,家里断网,才想起来是宽带到期。由于工作忙,我11月3日才去营业厅续费。除了680元的年费,营业员还让我我补交了2元费用,说是11月2日一天的网费。事实上,停网之前,营运商并没有告知我晚续费还要补交网费。再者,宽带到期后网络自动停止,2日家里的宽带已经无法上网,补交的网费从何而来?我办理的是一年宽带,应该是从哪天开始就到第二年哪一天结束,难道说,如果我第二年不用,第三年再用网的话,还要把第二年的网费也都补交上吗?这有什么依据吗?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营运商这样做是否合理?
  高手支招:
  第二届省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水全:如果双方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营运商要求补交两元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服务期限到期后,合同终止,不应产生任何费用;办理续费手续是重新订立合同,期限应当从续费时重新计算。建议消费者向当地消协投诉解决。
  ■消费吐槽2:银行前后说法不一,回不来的20元钱
  3月10日网友“晓荷”留言: 2月底,我在某银行办了个业务,就是自动把我存折上的钱转存到我的卡里面。当时,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说是免费办理。但是,3月5日我却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扣了我20元。3月6日,银行服务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把扣的钱退给我了,然后就把这个业务给停了。可我3月9号去银行办业务时发现,银行只是把资金管理的业务给我停了,20元钱并没有退还给我。工作人员说:“你毕竟用了一段时间了。”可我这个业务办了不到半个月,一笔资金都没转过,20元钱就没了,请问银行是不是应该退我20元钱?
  高手支招:
  总工会公职律师贺耀弘: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收取费用本属正常经营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银行有义务披露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银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应将相关费用退还消费者,如果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吐槽3: 合同未到期租客要退房该不该退押金?
  3月10日,消费者吕女士在线留言:去年10月份我将我家房子出租,合同上写着租期为一年,这刚到3月份,租房者就想退房。这种情况下,他们交给我的押金和一年的物业费,我需要退给他们吗?
  高手支招:
  第二届省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水全: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如你没有违约行为,可以不予退还相关费用;但如果你的房子可以转租,没有给您造成损失,根据诚信原则,可以适当退还相关费用。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行为,个人之间及经营者之间除法律规定外由其他法律调整。因此,你反映的问题不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